今年上半年我国房地产发展势头不错。但是,个人住房信贷仍因消费者与银行两头存有诸多顾虑而迈不开大步,这将成为今后制约个人住房消费的关键。专家指出,要进一步打开个人住房信贷规模化发展的空间,当务之急是健全住房信贷风险防范新机制。
据了解,虽然近几年国家多次降低贷款利率,同时各大商业银行也积极扩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使大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有了一定幅度的增长,但从全国总体情况看,当前个人住 房贷款拓展的步伐还有待加快。有资料表明,目前我国住房信贷占国家银行总信贷规模不足7%,与住房金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一般为20%—40%)相差甚远,而且大部分是用于住房开发,个人住房贷款仅占很小部分。
风险顾虑来自供需双方
金融专家和经济学家分析,目前制约住房消费信贷大规模发展的因素仍是供求双方的风险顾虑。
消费者方面,主要是居民购房有后顾之忧,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怕下岗(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怕病(医疗制度的改革尚未全面启动),怕老(养老保险制度不健全)。另据卡斯特经济评价中心对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这5大城市消费者调查显示,有16.5%的消费者认为贷款手续繁杂,14%的消费者认为银行对贷款对象的要求过高,12.6%的人认为还款期太短。此外,还有很大比例的消费者依然存在着“无债一身轻”的传统消费观念,表示出对住房贷款避而远之的态度,其实也是对信贷“风险”的恐惧。
银行方面,面对住房贷款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产权风险、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抵押物价格风险、贷款条件风险等一系列风险,使得银行对住房贷款这块极具诱惑力的“蛋糕”始终不敢大快朵颐。尤其是最近,央行决定停止发放“零首付”住房贷款后,个人房贷的门槛已明显提高。因为“零首付”存在较大的风险,购房者申请贷款后前几年的还款压力较大,容易产生不良贷款;而且它有可能使开发商和客户之间达成一种默契,来套银行的钱。同时,不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会使抵押在银行手中的房产成为不动产。另外,集中全国各地的情况,反映个人房贷中的主要问题有:目前唯一能证明贷款者还款能力的“收入证明”经核查多不真实;有的购房者利用银行间信息沟通不畅,其收入证明一式多份,在不同的银行按揭贷款,在多处购房;贷款者在还款期收入下降;房屋产权证办理遥遥无期,抵押房屋处置难等等。
风险防范机制亟须健全
专家指出,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确立还需要一定时日,信用机制也有待逐步培育。为此,现阶段最重要的是健全住房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成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家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公司,对一部分购买商品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者实行担保,有利于解除其后顾之忧,并促进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
———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建议各银行应严把贷前的资信审查和贷后的违约处理两个关口。
贷前,银行应审查借款人资金来源、先期债务;审查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与收入的比率(一般额定为4%);审查贷款人的贷款与房价的比率(一般额定为80%);审查借款人的抵押物的产权、价值、性质,建立借款人财务记录有效监控体系,如个人收入、纳税状况、犯罪记录等。
贷后,建议每年的1月将住房保险单寄送贷款机构,每月的1号应还本付息,最迟不超过当月15号,过期计算贷款罚息;超过当月末没有偿还本息,贷款公司将情况报告专业资信评估机构,从而对借款人今后的供款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逾期30天,贷款应收本息要记入逾期贷款科目,逾期60天要登门催收贷款本息和罚金,逾期60—90天贷款机构应将这笔贷款做呆帐损失分析,作出延期归还贷款还是着手处理抵押贷款的决定,逾期90天以后将贷款记入呆帐科目,贷款机构应向法院提出强制拍卖房屋的诉讼。
———应尽快制定住房抵押贷款法等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已出台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住房抵押贷款法至今尚未问世,致使出押和受押双方对有关抵押和抵押实现、担保与保险等法规条款和解释缺乏权威性依据。
———银行自身应建立起科学的风险约束机制,如:资金来源约束资金运用的原则,债务期限结构与资产期限结构相统一的原则,充足的贮备资金和流动资金与最大限度减少资金闲置的原则等。
此外,完善管理体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也应成为管理部门、开发商以及银行等方面的当务之急。
刘紫凌 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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