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云南省富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姓名相同取走他人存款,银行请求返还存款的纠纷案。
2000年4月5日,被告杨小菊以其存单丢失为由,到中国工商银行富源县支行城关储蓄所申请挂失。该储蓄所凭杨小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本所原出具的利息清单,将查出的所有户名为杨小菊的4笔存款日期不同,金额、账号、存期也各不相同的存款共计75000元的存 款,以被告杨小菊为挂失人、胡开良(被告杨小菊丈夫生前所在单位领导)为代理挂失人办理了挂失手续。之后,杨小菊将上述款项陆续从银行支取。
2000年6月13日,另一个名字也叫杨小菊(本案第三人)的人来到该所取款,发现自己要取的这笔款项已被被告杨小菊取走。后来第三人找到被告杨小菊,说明情况后,被告将该笔存款连同利息共计11050.69元退还给了第三人。今年4月24日,第三人又到该储蓄所取款,发现本人所持存单上本息合计51706.25元的款项也被杨小菊挂失后取走。第三人要求杨小菊退还此款,但杨却不答应。为此,引发纠纷。富源县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了案件事实,确认被告杨小菊取走的上述两笔款项系第三人杨小菊所有,判决由被告杨小菊返还不当得利款人民币51706.25元给中国工商银行富源县支行,并判决由被告杨小菊承担本案的笔迹鉴定费和诉讼费。(珐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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