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怀涛丢了东西又输官司。
2000年10月19日,王怀涛到开封市温泉浴池洗澡。他将换下的衣服放到浴池管理人员指定的柜子内,并花两元钱租了一把锁锁了起来,钥匙由他自己保管。洗完澡出来,王怀涛发现柜子门大开着,猛然想起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在上衣口袋里忘了取出来交给管理人员保 管。一检查,果然手机不见了。王怀涛便向浴池方索赔。浴池方说不能肯定他到底丢没丢手机,拒绝赔偿。王怀涛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浴池方赔偿他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怀涛在存放衣物时,没有向管理人员声明衣服内有手机,致使管理人员没有按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因此,对他的损失,浴池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王怀涛的诉讼请求。(吴奇伟)
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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