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地产公司因交房迟延构成违约,被判给付30户住户违约金24978.18元。
1999年7月至2000年1月,张宁康等30户居民分别与宝鸡兴汇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书》,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宝鸡县高新印务有限公司商住1号楼商品房。合同约定,购房人付清房款并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后,售房人于2000年5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 购房人;若售房人不能按时交房,三个月内每日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超过三个月,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支付购房人全部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同生效后,30户居民相继交清或部分交纳了房款共计2104643余元。2000年7月8日,兴汇房地产公司陆续将商品房交给各购房户,给30户住户交付房屋最短的迟延38天,最长的迟延103天。30户住户遂将房地产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宝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宁康等30户住户与兴汇房地产公司所签房屋购销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已依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却迟延交付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做出了上述判决。(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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