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5日电(赵明 李煦)原北京金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殷愿清因贪污公款217.67万元,获赃款92万元、受贿款物折合近12万元,今天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的另一名贪官王旭东也因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至1999年2月间,殷愿清利用担任金鼎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原北京市城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部副经理王旭东,在负责金鼎公司将金鼎商 贸大世界部分住宅楼项目转让给王旭东所在的北京市城乡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业务中,采取签订虚假《房屋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的手段,以支付中介代理费的名义,将公款人民币215.67万元汇至唐山市某单位后,予以侵吞。殷愿清、王旭东各获赃款90万元。
1998年4月,殷愿清还曾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与河南省海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销售楼座的业务过程中,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手段,将海晖公司支付的前期工程费用2万元侵吞。
另外,1999年4月及2000年1月,殷愿清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公司与中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建楼座项目过程中,收受中星公司总经理李伟给予的松下DVD机及1台NEC笔记本电脑。事发后,殷愿清退还1万元;1999年6月,殷愿清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向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包锅炉房改造工程业务中,收受工程承包公司下属的锅炉安装队承包人李凌静给予的1万美元;1999年11月,殷愿清又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向石景山区二建公司发包住宅楼基建等工程过程中,收受石景山区二建公司经理夏恒一给予的1000美元。
依据上述犯罪事实,本应判处死刑,但鉴于两人在案发后,能退出大部分赃款,有从轻情节,法院判决不立即执行。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殷愿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王旭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殷愿清、王旭东两人均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继续上诉。(完)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