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一天就是一天,在法律上时间可不是儿戏。昨天,在石景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标的额近300万元的担保合同案,本已胜券在握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只因起诉迟了点,险将300万元打了水漂。
1998年9月25日,上海京海贸易公司向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分行借款235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限至1999年2月20日,由华北京海实业公司提供担保。此后,银行依 约发放了贷款,但借款人与保证人一直没有履行各自义务。2000年5月,浦东分行将贷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今年2月20日,继受债权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北京海实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此时距1999年2月20日刚好两年,华北京海实业公司据此认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华融不具有胜诉权。同时认为浦东分行转让债权给华融的协议并没有经过作为保证人的同意,要求法院裁定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北京海公司对借款的保证期为2年,保证期自京海贸易公司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该笔款1999年2月20日到期,而此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顺延至1999年2月22日。华融公司2001年2月20日起诉并没有超过为期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浦东分行转让债权给华融仅是对原合同的权利主体转让,不属于对原合同的擅自变更。据此,法院判决华北京海实业公司败诉,向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支付近300万元的欠款及利息。
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在法律上,对时效要求是很讲究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一般为2年,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过了这个期间,法院就不再支持请求保护人。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华融公司如果再晚起诉两天,这300万可能就要飞了。(实习记者赵中鹏 通讯员易珍春 干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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