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继去年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因贪污罪被查处后,刘中山之子、原四川澳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川也因涉嫌走私罪和行贿罪,近日被成都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昨(5)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的消息。与刘川同时被起诉的,还包括四川澳星公路有限公司和原澳星公司物资部经理郜祝龙。
检方在诉状中称,被告人四川澳星公路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川、郜祝龙,将受海关监 管的免税设备直接出售和以“租赁”形式出售,偷逃关税442万元,构成走私罪。被告人刘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已构成行贿罪。
瞒天过海“澳星”疯狂逃税442万
起诉书称,1998年5月,四川澳星公路有限公司(简称澳星公司)指派郜祝龙以企业自用名义,到成都海关办理了免税进口“沥青搅拌站”的指标。同年10月,又办理了免税进口“碎石机”的指标。此后,由郜祝龙具体经办,澳星公司于1998年6月、10月分别从湛江海关和上海吴淞海关,免税进口了一台德产“林太克”沥青搅拌站(价值105万美元),和3台澳大利亚产“捷克斯”碎石机(价值749851澳元)。
1998年7月,被告人刘川分别敦促省××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孙某和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总经理甘某购买澳星公司免税进口沥青搅拌站和碎石机。
1998年8月25日,澳星公司以“澳川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售1台澳产“捷克斯”锥破碎石机给省××建设集团,价格为人民币189万元。1998年9月18日,澳星公司又以“租赁”形式将德产“林太克”沥青搅拌站出售给该集团,“租赁”期10年,“租赁费”1350万元,分10年付清。但合同签定后短短5个月内,澳星公司即要求对方支付“租赁费”达1310万元。1998年11月16日,澳星公司同样以租赁形式将德产“捷克斯”颚破碎石机、锥破碎石机各1台出售给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租赁”期10年,“租赁费”345万元,分10年付清。但合同签定后,澳星公司即要求其一次性支付“租赁费”345万元。经查,澳星公司在上述行为中共偷逃应缴关税442万元。
吞“中介费”原厅长公子行贿郑道访
起诉书称,1994年,四川省绵阳市××工程总公司报名参加108国道广北路D段工程投标未果。该公司副经理胡某找到被告人刘川,要求其帮助该公司中标,并以协议的形式承诺事后按工程造价的3%付给“中介费”。刘川即找该工程指挥长郑道访。在郑道访的直接关照下,绵阳市这家公司获得了广北路D段的承建合同。事后,被告人刘川从胡某手中获得“中介费”39万元。为感谢郑道访,被告人刘川从中拿出10万元现金通过郑道访之子郑勤送给郑道访,并说:“这是给你父亲的感谢费。”郑勤得到10万元后告诉了郑道访,郑予以默认。 (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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