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通过再就业实现重新上岗是帮扶困难职工脱贫解困的重要措施,但人们对推进再就业工程给予高度关注的同时,往往忽视再就业职工由于用人单位与其拒签劳动合同,各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由此丧失了加入社会基本保险的权利,没有社会保障作依托,并带来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等后顾之忧,最终返贫复困的问题。
扬州市一项调查发现,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大多数都流向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做 短期工,从事工作时间长、工作条件差的苦脏累工种,他们所在的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再就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更不会支付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和医疗社会保险费用。有些业主为搪塞职工,采用不具法律效力的所谓“招聘协议”、“招用协议”等形式,有些业主则以“试用期”为借口,频繁换人,长年使用廉价劳动力。
在《劳动法》颁布实施这么长时间,国家对一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的精神三令五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敢拒签合同有多方面原因。
其一,地方政府对这方面的关心不够,特别是对一些私营个体经济,他们更多地是从发展经济,吸纳劳动力就业考虑,有的甚至担心协调私企劳动关系,会影响私营企业发展而放松管理。
其二,劳动行政监察未真正到位。《劳动法》早就颁布,用人单位拒签和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在法律责任中有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也根据有关法规出台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告。但由于企业有用工自主权,不一定通过劳动力市场,自行张贴散发招工广告,私自招工,加上非法职介所在其中推波助澜,面对面广量大的企业,加上信息渠道不畅,仅凭劳动部门监察大队少数人执法往往难以奏效的。
其三,困难职工缺乏应有的自我保护意识。困难职工有过失业的痛苦经历,能有重新就业的机会,已很心满意足。尽管劳动时间长些,劳动条件差些,收入低些,只要能拿到点工钱也就“认命”了,根本不敢与业主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受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低限制,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条款不甚了解,识别不清不具法律效力的所谓“合同”和“协议”,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其四,工会代表维护不到位。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步伐近年来大大加快,但建立起来的工会能较好发挥作用的却不多。特别是绝大多数私企工会干部本身也是打工者,担心“动真格”地帮助职工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的举动,恼怒于业主,老板可找一理由将自己“炒鱿鱼”。
拒签劳动合同,对困难职工来说,虽然实现再就业,暂时脱困,由于没有社会保障为依托,带来老无所养,伤无所治,病无所医等等后顾之忧。稍遇风浪,必然导致返贫复困,重新回归职工困难群体,其景堪忧,由此引发一定范围的社会震荡是显而易见的。可见,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刻不容缓。首先,政府必须加强管理。各级政府在鼓励大力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同时,要切实规范劳动用工的管理。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应对拒签劳动合同的“顽疾”下“猛药”,出“狠拳”,对故意拒签劳动合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和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全社会营造“工种虽不同,都是合同工”、“社会保险做保障,哪里工作都一样”的深厚氛围。
其次,工会应加大工作力度。基层工会要主动关心和帮助再就业的困难职工理顺会员关系,健全有关档案,指导职工与业主及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上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准确地为企业工会提供政策和业务上的指导服务。地方工会在源头参与、敦促政府制订特困职工优惠政策的同时,要畅通信息渠道,配合劳动、行政监督部门有的放矢地执法。
最后,职工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要了解并掌握《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自身劳动权利不受到侵害。(孙进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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