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辽宁两起诈骗案件的审理结果,涉案3名罪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辽宁省建昌县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原大队长毛玉清与绥中县农民郭占友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由郭占友假扮客商骗购面粉,并要求销售商按其提供的假冒品牌进行包装,发运后两人通报货车运行情况,当车行至建昌县境内时,由毛玉清以建昌县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身 份,设卡堵截,借“打假”名义对骗购来的面粉进行查扣、罚没,后再由郭占友从技术监督局骗领举报奖金,供两人瓜分挥霍。预谋后,二人遂于1999年2月至2000年12月间,先后三次运用上述手段“查扣”面粉3.6万余千克,总计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毛玉清据此共对销售商罚款5万元,并伙同郭占友骗领举报奖金30300元。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此案,于今天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毛玉清有期徒刑七年,判处郭占友有期徒刑五年;二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30300元。
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姚千分理处原副主任刘会,于1998年9月至12月期间,虚构本单位搞创收的事实,并借坐班之机和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其管理的公章,先后与两家经销商签订购煤合同三份,骗得阜新原煤500多吨,价值人民币8.5万余元;大同块煤、末谋260多吨,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随后,其将所骗煤炭销出,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供其挥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此案,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刘会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了这项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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