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海口九月六日电 (记者关向东) 新近出台的《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为海南拆除“烂尾楼”扫除了法律障碍。
海南省是中国上一轮房地产泡沫的重灾区,积压房地产使该地区沉淀了九百亿金融债务,占全国房地产金融债务总量的十分之一。一九九九年,国务院决定将海南列为处置积压房地产的试点,允许大胆尝试各种处置盘活办法。
两年来,海南省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其中三亚市提出为整顿市容拆除“烂尾楼”在中国引起强烈反响。
新出台的《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称,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建筑且无改造价值的停缓建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规定》中所指停缓建工程为施工进度已达到正负零以上,和投资总额已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停工的房地产项目。
《规定》要求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办理补充报建手续,签定处理合同。
对于确实无力续建的停缓建工程,《规定》提出的处理办法包括:建设临时公共绿地设施;修改规划和设计方案,现状竣工;经过修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绿化、美化项目范围内环境;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转让续建等。
业内人士称,该《规定》使得停缓建工程产权人,不能再无限期地置“烂尾楼”于不顾,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也可以得到更好地利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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