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农民赵玉的私产房在动迁过程中,从县动迁办、县政府到县法院,他遇到的不是违法行政、就是违法办案。四年多了,赵玉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才能讨回公道。
赵玉在通河县通河镇前进街19号有一处71.48平方米的私产房,临街房出租开饭店,院内房做住宅,日子过得不错。1997年4月,通河县工商局经批准对通河县通河镇前进街农贸市场进行拆迁改造,赵玉成了被拆迁人。
1997年5月4日,通河县城镇建设动迁办公室对赵玉作出《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后因违法被县政府撤销),限他5月6日前迁出。5月8日,县动迁办申请法院强迁,赵玉的房子没了。1997年9月5日,通河县动迁办撤回了自己越权制定下发给赵玉的《责令限期搬迁通知书》,换发了一份县政府1997年5月1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
赵玉认为县政府的拆迁行为违法,于1998年2月24日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认为:通河县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主要事实不清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撤销通河县政府对赵玉作出的《责令限期搬迁决定》;责令通河县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生效30日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赵玉的居住问题给予安置补偿。
1998年7月12日,通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要求动迁受益单位县工商局对赵玉进行安置的处理意见。1999年12月,仍未得到安置的赵玉把县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2000年6月,通河县人民法院下达了(1999)通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通河县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赵玉的合法权益;通河县工商局未能按市、县政府要求安置赵玉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县动迁办对赵玉的补偿补助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是显失公平的行为。法院判决:偿付赵玉房屋损失款2.5万元;偿付赵玉房屋拆除后经济损失1.2万元;偿付赵玉申诉、上访等旅差费3384.50元。
看到判决书赵玉松了一口气,可还没等笑出声来就又收到了同一法院、同一法官作出的同一文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说,昨天发出的判决书文笔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中第一项2.5万元补正为2.1万余元;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均被补正为“请求不予支持”。
赵玉对裁定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后又作出程序违法的裁定显属不当。2000年9月6日,中院裁定撤销通河县法院的(1999)通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和裁定;案件发回重审。
2001年8月22日,赵玉第43次去通河县法院时,有法官告诉他:我们有权延期6个月,你等着吧!赵玉说:我就不明白,违法的事说办就办,合法的事四年多也没个结果。老百姓要求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咋就这么难。 (本报记者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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