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吞没十三人
大江网乐平讯 张荣、记者 徐黎明 报道:日前,乐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乐平“3·13”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并当庭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5年。
徐某某系该市涌山镇大坞口煤矿副井8个股东之一(以技术和工资入股) ,担任该井扶窑师。去年3月13日上午,该矿准备揭开五煤煤层作业,徐某某仅提出要配专职瓦检员,但没有提出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具体措施。当天上午,涌山镇煤矿执法监察中队对该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并提出具体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当日下午4时,徐某某率瓦检员和12位民工下井,未按监察中队的整改意见作业,晚7时许,徐某某出井吃晚饭,井下工作继续进行。晚上9时许,井下五煤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3名作业人员全部死亡。事后经调查组调查,认为扶窑师缺乏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由于该矿管理混乱,没有正规的制度,是导致冒险蛮干的原因所在;另外,扶窑师视整改措施为耳边风,没有落实到位。
鉴于此,乐平市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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