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有企业在转让、租赁改制中,设置有留守机构,保留少数留守工作人员,他们对有效保护国有资产,促进新的经营机构的组建和正常经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留守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的现象,其作案手段多变、危害比较严重。1999年以来,湖南省怀化市检察机关共查处了10多起这类案件,涉及金额近100万元。因此,对留守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引起高度重视。
留守人员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团伙性。由于留守机构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是处理原厂的债权债务,因此,在处理债权债务上具有决策权。留守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主要以主管领导为轴心,主管领导与财务人员、主管领导与业务人员联手作案。
二是隐蔽性。由于留守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形成了“你拍板,我操作”、“你谋私,我掩护”的团伙犯罪的心态,因此,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作案很难被发现。
三是贪婪性。留守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债务的处理有决定权,因此,债权人心中盘算,现在企业已改制,没有了经营业务,能不能要回钱,留守人员是个关键,所以为了尽快讨回债务,往往不惜牺牲自己的部分利益而回收货款。而一些留守工作人员正是抓住债权人的这种心理,得寸进尺,显示出巨大的贪婪性。
纵观此类案件的发案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领导缺乏监督,造成权利过于集中。由于留守机构的特殊性,没有设立像正常经营企业那样的董事会、监察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往往是个人说了算,这无疑为他们进行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
二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对于原企业债务的处理,虽然也有相应的制度,但个别留守人员却不按制度执行,而是按关系的好坏、利益的轻重、回扣的多少而付款,对自己有利的有好处的先付,对自己不利的没有好处的暂付或拖着不付。
三是债权人讨债过程中的利益刺激也助长了留守人员犯罪。企业改制,而债权人急于回收欠款,因此,往往采取让“利”的方式来刺激债务人。如某企业的留守人员钟某四次作案,都是债权人提出让“利”,从而达到谋私的目的。在让“利”过程中,高的让“利”达到50%,低的也达到35%。
如何有效地预防留守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健全相关的机制,规范留守人员的工作行为,加强监督,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是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方面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留守人员思想教育,加强党性教育,使他们自觉抵制腐败的侵蚀;另一方面,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使他们提高免疫能力。
二是科学规范领导体制,实行分权制衡。国有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虽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临时的、过渡性的,但对保护国有资产却肩负着重任。因此,在管理体制上不能马马虎虎。要改变留守机构领导层结构绝对集权的体制,建立相对分权的权利制衡机制,并从制度上规定每个留守工作人员的权利行使程序,提高权力行使的透明度。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权力规范运作。随着国有企业的大量改制,建立健全与留守机构职能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留守工作人员的监督尤为重要。一要继续推行厂务公开。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公布于众,不搞暗箱操作,接受群众的监督;二要加强纪律监督。企业改制后,有关部门要抓好这一块的纪律监督,发现轻微违纪问题,要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事件,要严肃查处。三是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改制后留守机构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堵塞管理上的各种漏洞,防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田昌喜 吕圣满 米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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