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汪洋)旁听席上有白发苍苍的老太太,也有稚气未脱的少年郎,养家糊口的中年男人坐了一大片。这些来自宝安区西乡镇后瑞村的村民来到法庭是为了共同关心的一件事:作为村集体养命房的6栋房子,房产证被骗子骗走,骗子用房产证做抵押到银行贷款,宝安区国土分局为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确认了抵押有效。现在,骗子已被抓获归案,后瑞村委会要求区国土分局撤销房产登记,可国土分局认为这份登记合法有效,不能撤销。后瑞村委会只好到法庭来打这桩行政官司。
近日,这起官司在宝安区法院行政庭开庭。
“骗子”偷梁换柱
村委会房产被抵押
拿在后瑞村委员会主任手上的起诉状,说出了事件的前因后果。1995年5月间,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无业游民袁威,自吹神通广大,能从银行弄到贷款,他的“超凡能耐”被另一名在后瑞村投资建集贸市场的老板看中。两人一拍即合到银行搞钱。
袁威提出贷款要房产证作抵押,这名老板却知道一个信息:后瑞村一名村办企业负责人为了办企业方便,手上保管着村里6栋厂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于是老板略施小计,许以集贸市场的股份,将6本房产证拿到了手。有了房产证,袁威采取伪造后瑞村居民委员会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伪造居民身份证、假冒后瑞村经济发展公司经理签名等手段,终于在1996年1月,向广东发展银行博罗办事处申请了近千万元的贷款。
袁威同样以欺骗的手法,伪造相关材料,到宝安区公证处办理公证文书,又采取偷梁换柱的办法,伪造承诺书等材料,向宝安区国土分局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这一切瞒天过海、偷梁换柱的把戏,后瑞村委会竟毫不知情。村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黄锦堂、后瑞村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泉,均没有在涉及上列房产的抵押文件上签名或授权他人签署有关抵押文件。直到骗子们不能归还银行到期贷款,银行前来后瑞村查封厂房,后瑞村才如梦方醒。
在接到报案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1997年11月将袁威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宝安区公证处于1999年8月作出撤销原公证书,宣布原公证无效的决定。但是后瑞村多次请求宝安区国土分局撤销因袁威诈骗行为而作出的房地产抵押登记,但被告方均予拒绝。
“骗子”当庭作证
为保证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宝安区法院行政庭通过法定程序,将正在羁押中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袁威传至法庭,就相关事实当庭作证。法庭上,袁威低头认罪,供认不讳。
原告:国土局应该将抵押撤销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是否有民事上的过错责任,是认定本案抵押是否应当撤销的一大关键。
原告方认为,袁威骗取的6本房产证并不是直接从后瑞村村委会负责人手中拿走的,而是从临时保管证件的村办企业负责人手中取得。后瑞村委会自始至终处于不知情的受害者地位,不存在对房产抵押的审查义务,充其量只是对房产证的管理上有漏洞。但这并不能构成该抵押的民事过错责任。
相反,原告方指出,被告一方以及本案的第三人银行方对这笔贷款抵押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在涉及巨额的贷款抵押项目上,被告及第三人没有找到后瑞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核实,仅凭袁威一个人就确认了所有的办证手续,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过错行为,因此,国土局应当像公证处一样,将抵押撤销。
被告方:办理抵押不是我的错
被告方宝安区国土分局委托两名律师出庭应诉。就本案发表了三点答辩意见:即国土分局在办理该房地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已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义务;答辩人无法定义务对抵押文件的真伪做出鉴定,做出上述抵押登记的行为并不违法;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本案所设的抵押贷款行为、申请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
对于本案已确认系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犯罪所为这一事实,被告方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否撤销由法院最终裁定。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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