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统一的严格的教育培训并在长期司法实践的锻炼中逐步养成的(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注重教育培训,而英美法国家则重司法实践)。从现代教育理念看,我国目前的法官,包括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着三个突出问题:一是从教育的系统化和一体化发展趋势看,在法律的学科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教学内容等方面与法律的职业素养、职业要求脱节;从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看,法律的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和法律职业培训要求之间缺乏符合逻辑的制度化
| 联系。二是从终身教育思想的理念看,我国尚未确立法官在内的法律从业人员伴随其职业生涯的终身接受教育培训的观念和制度。进入21世纪,如果不能尽快建立起为法官提供终身接受教育培训的制度,使他们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补充新理论、新知识和技能,不能提高职业素养,那么,不仅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将成为一句空话,而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无法实现。再从认知规律看,法律这种实践性强的学科,最适于具有不同社会和专业背景,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学习。在现代社会中,终身化的教育培训制度是各项事业制度创新和改革发展的可靠保障。三是与教育发展的社会化(开放办学)、多样化和个性化趋向还存在较大差距,“法官训法官”的原则主要是指上岗转岗前的职业训练,有其特定的时空条件,不能抽象为普适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的培训工作更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和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充分利用高等法律院校、互联网等社会资源和高科技手段,合理分工,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开展法官培训。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对构建统一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和法律职业保障体系的改革、完善,发挥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产生深远影响,这对于提高和保障法官素质具有重大意义。其一,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统一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和进门的标准,从入口上保证了法官的基本规格和条件,这对于法官的基本素质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保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利益的多元化、部门化和地方化,由于行政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的不正常干预,由于现行法律存在的过于粗疏等不足,尤其是历史形成的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一体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建设一支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同质化的高素质法律家队伍,在现阶段,对于实现法制统一的原则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其二,在各主要法治国家中,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主要是由法律学科教育、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继续教育制度所构成的,在这个体系中,司法考试是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在体系中发挥着特殊的导向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因此,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把法律职业与法律的学科教育、法律的职业培训和法律的继续教育制度结合起来了,这不仅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节问题,而且有助于真正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一体化的法律人才培训体系,充分发挥系统优化的整体效能,有效地实现和保障系统的最高目标;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三,由于司法考试制度在司法体制中所处位置的特殊性,使其具有能带动和推进与直接相关的其他制度改革的可能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首先会对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还将对法律职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发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它不仅要求法律职业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要求法律职业分工进一步专业化、职业化,而且必将引发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与变革,如,法律职业交换制度、法官身份待遇制度、法官遴选任用制度、法官考核制度、法官惩戒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真正实现从“凡进必考”到“同考同训”的过渡等等。可以预期的是,随着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它对于提高和保持法官素质将日益发挥出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作者系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副司长 霍宪丹)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