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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制订4个不理7个概念“解决”婚姻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0日09:37 东方网-文汇报

  记者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解决今年4月28日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司法问题,市高院日前已制订了《关于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这份“意见”中“4个不理”和“7个概念”的规定,统一了“婚姻官司”的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范围。

  “4个不理”是指法院在四种情况下对有关婚姻纠纷不受理。

  其一:当事人以受欺诈、诱骗、包办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以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或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碍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按《婚姻法》第43条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其三:当事人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起诉与自己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其四:2001年4月28日前已生效婚姻案件的当事人,以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个概念”解释了修改后的《婚姻法》中模糊不清的地方。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是指:一方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摧残次数较少、程度较轻的,构成家庭暴力,严重的构成虐待。

  3、“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2,拒付抚育费、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3,道德品行特别恶劣;4,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4、“生活困难”主要指:一方具有下列情形:1,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5、“适当帮助的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可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帮助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决提供住房或给予一次性财产补助。

  6、“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实施其他人身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失。

  7、“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作者: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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