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罕见的“容貌损害赔偿官司”,造成原告周建敏毁容的罪魁祸首是一堆在大雨中垮塌的岩石块,然而周建敏告的却是公路养护段。
伤者:公路养护段负有责任
2000年11月4日晚8时许,25岁的周建敏搭乘丈夫李军驾驶的摩托车向广元市城区方向 行驶。当行至大件路赵家桥时,对面来了辆大客车,两车相会,李军便驾驶着摩托向路边避让,不料,公路路面右侧却堆积了许多石块,李军避让不及,摩托车撞在了这堆石块上,周建敏从车上摔到了石块上,整个面部被撞得血迹斑斑,后经法医鉴定为“额部、左面部、上唇部挫裂伤,鼻骨碎裂骨折,轻度毁容,属八级伤残”,为此,她住院治疗了17天。
2000年11月20日,广元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对这起车祸进行调查后,认为“此事故不属于大客车违章行为造成的”,故责任不在大客车方。
不久,周建敏将广元市市中区公路养护段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1万元。
公路养护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建敏在诉状中称,肇事的石块是9月一场大雨造成赵家湾处岩石垮塌堆积而成的,此后近2个月来一直无人清理,直至出事后公路养护段才派人清理。她认为,肇事的虽然是岩石,但公路养护段没有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垮塌的岩石堆积路面长达一个多月之久,造成他夫妇车损人伤,故而公路养护段应就此作出相应赔偿。
2001年3月,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路养护段声称该公路产权不属区公路养护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表示出于人道主义的同情,可给周建敏二、三千元的补贴。
法院:公路养护段未能履行职责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中区公路养护段对该段公路负有直接的管理养护责任,当该段公路因自然塌方致石块堆积在路面上后,公路养护段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以保证路面畅通,对此,公路养护段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公路养护段赔偿周建敏医疗费、残疾补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3000余元,赔偿李军摩托车修理费458元。(王眉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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