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原本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3名罪犯,经上海市检二分院通过上级机关建议高院复查后获得改判。
1997年,上海市检二分院驻提篮桥监狱检察室收到正在服刑的陶华、徐跃生、赵3名罪犯的申诉信。信中称3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贪污罪。承办人员接信后立即投入审查。
陶华原为上海某电梯工程公司工贸部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徐跃生、赵,以工贸部的名义与江苏某实业公司签定购销钢材的合同。待钢材款解入工贸部帐户后,3人共同侵吞,陶华分得25万元,徐跃生分得18.3万元,赵分得21.5万元。此外,陶华还挪用了28万元的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和还款。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3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罪定罪判刑。3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正式施行。根据该《决定》,陶华等3人是工人编制,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不能再以只能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定罪量刑。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市检二分院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将这一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上报至市检察院。经过检察院的建议,陶华因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徐跃生和赵也因侵占罪被分别判处12年和11年。(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郭箐 梁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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