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并不鲜见,但最近报上的一篇报道,则让我感受颇深。
广东某县5名农民受村民委托,就村委会干部的经济问题到县有关部门上访,引起县领导的不满,该县某些领导竟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连夜出动180人的行动队进行围捕。这5名农民中,有4位是年逾古稀的老人,到报纸报道之日,他们已被刑事拘留达100多天。
举报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之一,也是党和国家廉洁政务的有力措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令我们不解的是如果说上述这些老农的举报是无中生有,或蓄意捏造,而且举报材料到处散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那就应通过法律程序判定是否按诬陷或诽谤罪论处,何以对他们以扰乱公共秩序罪论处呢?这不明显是打击报复吗!这个县的一些领导动用国家机器迫害举报人,是对庄严国法的严重践踏。
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甚至惹来杀身之祸的事件我们也有所耳闻。河南兰考县农机局一名职工,因举报农机局几名贪官,一家四口竟被贪官买凶活活烧死。这种动用社会黑势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对照于此,发生在广东某县的这种堂而皇之引用国家法律来制裁举报人的事件,性质显得比前者更为恶劣,危害性更大。
法律是公正无私的,不是某些官员手中的橡皮泥,可以任意捏造。对于这种打着维护稳定的旗号,实则维护自己私利的行为,应严加惩处。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举报人,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当然,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排除确有个别人的举报并非出于正义和社会责任感,而是为发泄私愤。这种人不仅向政府部门举报,还会四处散发捏造事实的材料,故意诬告陷害人。这种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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