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电】(记者段煜第 通讯员侯建华)9月10日下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大林等强迫、组织妇女卖淫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大林(男)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同案被告人黄国竹(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罗建容(女)、王三林(男)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王细平、“娥娥”(均系湖南人,在逃)以介绍到广东省顺德市打工为名,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将邓某珍、邓某招骗到顺德市后,以言语威胁、辱骂等手段逼使其卖淫。1998年8月,王细平将邓某珍交由其儿子即被告人王大林。在被告人王大林的控制下,邓某珍在顺德市大良镇一带招引嫖客回王大林等人租住屋卖淫直到1999年,卖淫所得与被告人王大林平分。
1997年6月,被告人王大林伙同邓某珍(另作处理)以上述名义,从郴州市北湖区将赵某良骗到顺德市以后,在被告人王大林与其弟王小林(另作处理)控制下,赵某良在顺德市大良镇引嫖客回出租屋卖淫,时间长达5个月,卖淫所得由王大林、王小林占有。1997年3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王大林参与组织、强迫13名妇女卖淫,其中一名为幼女,并对其中的四名妇女实施强奸,三名被强奸后迫使她们卖淫。被告人黄国竹参与组织3名妇女卖淫。被告人罗建容参与组织2名妇女卖淫。被告人王三林参与组织一名妇女卖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大林无视国家法律,以控制、威胁、强奸等手段,组织、强迫多名妇女长期卖淫,其中一名为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告人黄国竹参与组织多名妇女长时间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建容、王三林分别参与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宣判后,4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向省高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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