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11日消息:据检察日报报道,广西南丹“11·16”利用爆炸手段破坏交通工具案,9月7日在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初,莫家贤、莫明敬纠集莫明东、姚秀波、姚再付等人商谋爆炸铁路。当月16日凌晨,莫家贤、莫明敬、姚再付将准备好的爆炸装置放在钢轨下。
北海开往成都K143次旅客列车从前方开过来时,莫明敬引爆了爆炸物,致使钢轨、枕木被炸断,机车油箱被炸破,机后4节车厢脱轨,中断铁路行车8小时,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0多万元。
法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莫家贤、莫明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秀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姚再付、莫明东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七年。提供爆炸物的龙和军犯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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