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以到法院开后门,“保证判缓刑放人”为诱饵的诈骗案。被告人张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诈骗赃款人民币13000元予以没收。
张某系无锡市劝业场某摊位业主,同在劝业场的钱某之男友徐某因贩卖淫秽碟片于2000年底被逮捕。2001年3月的一天,钱某请张某帮忙把她男友给弄出来。张某吹嘘其在检察院 、法院都有熟人,3月底可以放人。钱某将13000元人民币交给张某去打点有关人员。4月初,钱某质问张某为何3月底没有放人?张某说法院近几天就要开庭,钱已请人吃饭和购礼品花掉。张某又与钱某分别简称甲乙方订下协议一份,约定如判缓刑、拘役六个月或更轻,应由乙方再给甲方17000元(总计30000元),如未在预定范围之内,应由甲方归还一切费用。
2001年4月30日,崇安区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5月6日下午,张某与钱某在劝业场发生纠纷打在一起。公安人员到场调处时发现张某有诈骗嫌疑,遂将其送上了法庭。崇安区法院认为,钱某虽被骗,但其自愿将钱交给张某是为了使自己的男友得到不应有的处罚,并非善意被骗,因此举所受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骗钱财应作为罪犯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