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救助列为重点调研课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总结了各地法院的成功做法,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的有益经验,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于当年7月27日 正式公布实施。这是人民法院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社会主义“人人权利平等”的制度的优越性;贯彻了社会主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补充和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机制,对于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顺利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从公布实施规定到今年6月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很好地开展了司法救助,共对237399件一审、二审及审判监督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批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总计金额达13.16亿元。一大批被救助者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合法权益受到了实实在在的保护。
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赞同。人民群众认为,这是“人民法院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的大好事”,称赞司法救助“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评价它为“全社会都应该关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今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肖扬院长把实施司法救助取得的社会效果高度概括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刘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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