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
在全国人民深入学习和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潮中,我们召开这次研讨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来自其他兄弟部门和理论界的代表与我们法院的同志一起,围绕开展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机制、开展司法救助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开展司法救助与开展司法公正的关系、开展司法 救助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关系、司法救助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讨,加强了了解,增强了信心,达成了共识。
开展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司法救助制度,努力做到“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本质要求。开展司法救助,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重要途径。既有利于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的及时受理、及时解决,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障了程序公正,为维护实体公正创造了条件。开展司法救助,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要将司法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关键是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严格实行法无明文规定不救助,法有明文规定必须救助。
开展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工作同法院其他工作一样,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从法院来讲,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同时还要加强与在座的各兄弟部门的配合,这是确保司法救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同时,还要加强同当事人的联系沟通,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的宣传工作,努力争取更大的社会效果。
编者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实施一周年研讨会。与会的中央有关部委部门负责人和理论界的代表与法院同志一道,围绕开展司法救助的范围和机制、开展司法救助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开展司法救助与维护司法公正的关系、开展司法救助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关系、司法救助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议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讨。今天本版摘发部分与会代表的发言,以使读者能全面了解目前我国开展的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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