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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中学合伙人卖掉学校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1日14:06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储皖中)近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就私立渤海中学办学合作纠纷一案在重审后作出判决:认定原告邓启光、被告施秀兰同为该中学创办人,施秀兰将学校财产私自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无效,该房地产公司必须在5日内撤出学校。有专家指出,这是全国首例涉及学校整体转让、买卖的案件,法院的判决重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各级各类学校,不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都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都不可自由转让。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2月,邓启光、施秀兰等10人发起成立了私立渤海中学,1995年1月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年11月学校成立董事会,邓、施二人均为董事会成员,施为董事长兼校长。1996年10月,邓、施二人达成协议,确认二人一起创办了渤海中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1997年后双方产生矛盾,二人在分工上做了划分,施主内,邓主外。1999年,学校停发邓的工资,随后将邓辞聘,并在当地报纸上登出辞聘邓启光的声明。

  邓启光对此不服,诉至法院。2000年11月30日,海港区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邓、施二人同为渤海中学创办人,邓启光负责管理初中部,施秀兰负责高中部。施秀兰不服,上诉到秦皇岛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发回海港区法院重审。在此期间,2001年4月,渤海中学与秦皇岛市嘉远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将学校全部债权、债务、财产及办学权转让给该公司,学校法人代表由施秀兰变为该公司老板刘某。4月中旬后,嘉远房地产公司的人员进驻学校,接管了这所学校。

  在重审期间,法院增加嘉远房地产公司为第三人。在重审判决中法院认定,邓、施二人是渤海私立中学的创办人,二人分别管理初中部和高中部。渤海中学与第三人所签的协议,是将学校全部财产转让的协议,它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关于学校财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此协议无效,第三人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出渤海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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