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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宅局调查翠湖山庄物管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1日14:11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洪宾)翠湖山庄100多住户投诉并想炒掉物业“管家”———瑞兴公司的纠纷(详见昨日本报A6版),引起市物业主管部门关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市住宅局物业监管处处长刘新云就这一事件向记者明确表示:该处此前已收到横岗镇翠湖山庄业主的投诉材料,对反映的问题十分重视,并已派专人前往现场作了初步调查,下周还将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

  刘新云针对业主们反映的问题,谈了如下意见、看法。

  ———关于建停车场及收费问题。按规定,自2000年8月翠湖山庄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之日起,瑞兴公司与发展商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已自动失效,在业主委员会未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瑞兴公司在山庄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得到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许可。瑞兴公司申报建立停车场,以及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就将专供业主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改为停车场,都属于违规行为,应立即改正,否则业主委员会可追究其相关责任;小区停车场应为业主服务,“瑞兴”公司以收费为目的让不应在小区停放的大卡车、大型集装箱车进入小区,显然是一种“违规行为”。

  ———对于“乱收费”问题。瑞兴公司收取的“装修管理费”和施工人员“出入费”,都属于没有依据的乱收费;路灯属小区公共设施,其改造费应在小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而不得向业主强制收取,都应立即退还。

  ———关于垃圾站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垃圾站属于为住宅区居民生活提供配套服务的公用设施,未经原规划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保安员在黄先生家“打瞌睡”。按规定,保安员未经房主同意就私自入屋,这属于“违法行为”,如有紧急情况确实需要进入他人住宅,必须有与其和房主无关联的第三方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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