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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不详致病人伤残 一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1日18:39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9月10日讯 (通讯员 沈畔 高立学 刘士波 记者 胡磊)省城某医院未履行告知患者定期进行复查的义务,造成患者左手大拇指“四级肢残”,患者起诉到济南历城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18·9万余元。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患者获赔78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9日,陈某在工作时不慎被玻璃划伤左手大拇指,到济南
某医院就诊,该院诊断其伤情为:左拇指肌腱断裂,左拇指区皮肤裂伤。陈某在该院门诊做了清创缝合及肌腱吻合术。出院时该医院医生医嘱陈某:“两周后进行功能锻炼”。6周后陈某解开绷带,发现受伤的左手拇指伸不开。2000年4月,陈某到省荣军医院做了伤残鉴定。

  法院认为:从医学角度讲,就诊医院对陈某的处理虽不存在问题,但肌腱粘连是可以预见的,医院应告知陈某定期复查,如发生粘连应做松解手术。但医院在陈某出院时没有告知陈某,对此医院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承担陈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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