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10日讯(记者 王东)根据国家药监局有关通知精神,日前,省药监局发出紧急通知,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生产的所有药品都必须标明有效期,否则按劣药论处。
通知规定,对目前尚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必须依法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制定和标明药品有效期。对2001年12月1日以前已经生产且已流通(包括已进入医院)的尚未制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允许销售使用到2002年6月30日。对2001年12月1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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