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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须标有效期 否则按劣药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1日18:39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9月10日讯(记者 王东)根据国家药监局有关通知精神,日前,省药监局发出紧急通知,规定从2001年12月1日起生产的所有药品都必须标明有效期,否则按劣药论处。

  通知规定,对目前尚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必须依法并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制定和标明药品有效期。对2001年12月1日以前已经生产且已流通(包括已进入医院)的尚未制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允许销售使用到2002年6月30日。对2001年12月1日以
前生产、但未出厂销售的未制定和标明有效期的药品,企业应对该药品进行稳定性实验,并根据实验数据和结果确定有效期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药品每一最小包装单位标明该药品的有效期后方可出厂销售。对该类药品中的中药,企业应根据该中药既往储存时间和质量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时间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标注有效期的方式,可以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加盖或加印有效期。属上述情况的药品,流通截止日期为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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