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日前青岛市46家中小律师事务所列举七大“罪状”,向司法部、全国律协、山东省司法厅、省律协等部门“状告”市内第一大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所不正当竞争。七大“罪状”中,惹人瞩目的是和司法机关有“不正常的关系”,并以此炫耀来招徕客户。
关于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德衡律师所主任的看法是:“我们特别支持律师与政法 干警之间的正常交往,这个渠道不能堵。大家都在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大圈子里面,应该加强沟通,但这个沟通我们要有一个度,沟通绝不能‘勾兑’。”
在我看来,因为律师和法官关系敏感而禁绝他们之间往来,不仅不必要,也不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律师和法官来说,怎样的沟通才算正常?
首先要明确,这里的“沟通”,不是指双方分别以律师身份和以法官身份对案情所做的沟通,而是指以律师和法官在官司之外,以个人身份所做的私人沟通。那么,朋友之间互相交往的一些准则就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律师和法官交往的正常与否。比如“君子之交淡如水”。如果必须有经济上的往来,比如一起吃吃饭,玩一玩,要有些花费,那么,这种花费从常理上推测也应该是“AA制”或者轮流坐庄的。如果背离了这样的原则,经济交往过密,或者如一些律师说的“法官永远是享受者,我总是买单者”,就很难认为是他们之间是朋友的交往,而让人怀疑那不过是包含了利益关系的一种互相利用。
不过,把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单纯从做朋友的角度分析还不够,立场也太低。事实上,法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的司法形象,而律师形象也是衡量国家法治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志。特殊的角色定位要求他们的行为需要格外检点。凡是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事,凡是可能引起其他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的事,都不能去做。在我看来,甚至对一些朋友之间正常的交往,如果可能引起其他人(包括同行)的怀疑和误解,也有回避的必要。这应该是从事特殊职业需要承受的合理代价。
用以上的原则衡量,德衡律师事务所把自己的足球队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足球队比赛的消息见诸报端,出资组织与青岛市公、检、法等部门的扑克比赛,并发送奖金,在青岛市中级法院所属的丰苑大酒店租赁办公场所,向青岛市看守所赠送空调等做法,虽然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说不能那样做,却和公正执行法律的职业要求相背离。这样的“沟通”,如果不是有意,至少客观上为在“必要”的时候实现从“沟通”到“勾兑”的转化,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李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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