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国家计委近日要求,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据介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设置 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等,需要选择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固定设立或可移动设立,向群众公开明示;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各主要有关部门收取或代收的国家规定的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价格。村行政组织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以及水价、电价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涉农收费的部门,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卫生院(医院)要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价或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国家计委要求,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2001年底以前,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争取设立起来。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也要争取立起来。2002年底以前,有条件的地区的公示栏、公示牌可设立到自然村和农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对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宣传,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将这一制度建立起来,使之切实起到把政策交给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的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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