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呼和浩特9月13日电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法制会议上获悉,自治区除了本级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国家赔偿费用外,盟市、旗县的财政预算基本上未安排这项费用,这就使得一些已经发生了的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得不到及时赔付,使被赔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了国家的信誉。
内蒙古属于贫困落后地区,财政收入水平很低,财政状况紧张是各级政府普遍面临的 问题,这就导致了财政预算安排上的捉襟见肘。但不容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而记者在采访一些赔偿案件时发现,国家赔偿金到底由谁支付在基层认识上非常模糊。
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在今天的会议上强调,从明年起,各级财政部门都应在财政预算里安排适量的国家赔偿费用金,做到有案赔偿,无案准备,逐年滚存,专款专用。自治区本次会议在表彰财政系统“三五”普法先进的同时,还专门安排了有关专家进行法律讲座,并讨论修改《全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草案)》,启动部署自治区财政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记者史万森)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