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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诉讼收费的灰盖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4日15: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天讯在线(记者王伟 通讯员文定施明)来自法院系统的资料显示,目前,诉讼成本大有逐步攀升的趋势,个中缘由值得思索。

   听信诉讼掮客,花了不该花的钱

   张某是无锡市崇安区劝业场某摊位业主。同在劝业场摆摊的女业主钱某的男友因
贩卖淫秽光碟被捕。今年3月,在一次闲聊中,张某对钱某夸下海口:小事一桩,法院、检察院我都有朋友,你就放心吧,此事我一定能把它摆平。接着张某以到检察院、法院通关系需要花钱为由,先后从钱某手中套得人民币13000多元。之后,张某一再承诺,答应3月底前一定放人。可到了4月份仍没动静。方知上当。于是引起诉讼。法院认为,钱某虽然被骗,但其自愿将钱交给张某是为了让其到司法机关开后门、通关系,使自己的男友得到不应有的从轻处罚,并非善意被骗,因此所受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骗钱财应作为罪犯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 像张某这类诉讼掮客,充其量不过是凭着三寸不烂之舌,骗取钱财。而从事法律服务的代理人,如果违背职业道德,昧着良心赚黑钱,当事人受的损失也就可想而知了。

   村妇张某的丈夫被王某摔伤后死亡,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张某9400元。事隔1年后,张某遇到一代理人。这位代理人竭力唆使张某起诉。经法院审理后张某败诉。张某追问代理人,这位代理人不但不承认自己代理失误,反而凭想象,进一步误导张某:“反正一审费用已经花了,何不再花钱打下二审,说不定二审还能扳过来。如果你愿意的话,我还给你代理。”就这样,这位村妇在代理人的误导下,又借了一笔费用委托他上诉,结果被以同样的理由驳回。村妇后悔地说“早知是这个结果,我咋说也不会花冤枉钱打这两场官司。”

   民事纠纷经过基层组织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事隔一年后,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对此早已有明文规定。由于这位村妇不懂法律,在代理人误导下,花钱买了个教训。

   在基层不少地方,从事司法服务的所谓法律工作者,在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坑蒙拐骗当事人的案例不在少数,他们自恃人头熟,关系多,而且经验丰富,包揽诉讼,有时甚至不择手段,对案件事实随意歪曲。还有一些诉讼掮客自吹自擂,胡编乱造政法机关有他的亲戚朋友,只要肯花钱没有办不了的事。他们往往对当事人胡乱许愿,致使不少案件该调解的调解不了,该息讼的得不到息讼,该执行的执行不了,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

   盲目抬高诉讼请求

   “赔了夫人又折兵”

   一般来说,作为原告在诉讼前,能否科学地确定讼值,是一场官司成败的关键。有的当事人不切实际,在亲朋好友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唆使下,不切实际地盲目攀比,抬高诉讼请求,结果白白花了几千甚至上万元的委托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 根据国家对代理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没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每件收取诉讼代理费750元;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1000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每件以诉讼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加收。

  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代理律师收取的代理费用是按金钱给付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也同样是按比例收取的。案件当事人请求给予的总额越大,收取的代理费和诉讼费用就越高。于是,有的诉讼代理人为了多收代理费,而鼓动和帮助当事人超范围、超标准、多估算,抬高给付的金钱总额,尤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为突出。就拿医药费一项来说,在开列合理开支且有正规发票的帐单外,还罗列了一些与本案无关的其他药费和没有处方的药费票据。而雇工费、维护费、营养费,特别是伤残费以及近年来诉求越来越多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常常是天文数字。

   1995年10月3日21点左右,原告任某某被他人刺伤后送到被告苏北医院治疗,做了缝合手术。两天后因其左肢动脉中下段水平破裂,伴有尿毒症的症状,被迫施行了截肢手术。术后因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出现分歧。双方经磋商,于1996年元月22日签订协议,院方以资助方式一次性给原告5.5万元,条件是“今后患者发生任何问题,院方不再承担责任。”

   可据原告反映,协议履行后没到一年,他便不间断地向被告主张权利,均无结果。遂于2000年5月18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残疾用具费、生活费等人民币30万元。被告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双方已达成并履行了协议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医疗合同关系的案件,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2年。由于本案证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人作证人,其陈述显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原告拿不出证据证明中止治疗后,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诉讼请求标的测算,案件诉讼费10520元全部由原告负担。打了一场官司,忙了几个月,不仅没得一分钱,而且还赔上了一万多元。

   也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能认真分析案情,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提出比较合适的诉讼标的额。由于对标的最终实现的估量比较客观和理智,所以用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最佳诉讼效果。缺乏克制,不愿接受调解,

   结果劳民伤财

   村民之间,居民之间常常会发生一些小的摩擦和冲突。如果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各自检讨责任,或自觉地接受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调解,也不致于一定要诉讼至公堂。可是在实践中,有的代理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把矛盾推向极端,使当事人火上浇油,恶意兴讼,鼓动当事人打官司,造成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

   原告王定益(反诉被告)的母亲与被告王定安(反诉原告王定邦之哥)在赶集路上发生口角,进而由争吵转而厮打。王定邦见状后,也参与到争斗之中,结果造成原告和二被告均受轻伤。像这样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的事,如果双方能忍让克制,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主动接受村委员会的调解,也不会闹得不可开交。可是,双方当事人听信了各自代理人“如果打胜这场官司,最少可以获得五位数的赔偿”的挑唆,鬼使神差地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互赔五百余元。虚张声势闹了半天,一审打完了,还不过瘾,又打二审,炒来炒去,什么也没得到。还有的经村委会调解,已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还去打官司,不仅浪费了财力,影响了工作,而且还加深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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