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阎晚生)也许是一种巧合,深圳首个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的犯罪集团,2000年9月13日晚在南湖街道办事处大肆围攻执法人员,并举起打火机要引燃汽油,妨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详见本报9月11日第5版)。在一年后的9月13日,这个犯罪集团被罗湖法院公开宣判。
这个犯罪集团涉及10名成员,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 法经营、妨害公务、故意伤害、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等9项罪名,这样的案件在深圳前所未见。
为加强这一重大案件的审理,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汉法亲自出庭主诉,罗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余米尔担任主审法官。从9月11日开始,法庭经过3天近40个小时的认真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由于该犯罪集团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起诉的,这在深圳还是第一次,因此吸引了深圳、广东及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公安部指示广东省严打办有关人员到场旁听。罗湖公安分局、罗湖交警大队也派人员旁听。
罗湖人民法院审理这一犯罪集团案的法官对记者说,从审理规模之大、审理连续时间之长在该院也创下第一。3天中,法庭审理每天都超过晚上7点,昨天下午的审理和最后判决竟延长至晚上9点多。这对罗湖法院来说,是前所未有的。
主审这一案件的法官说:“很多挂着‘广州洪都’招牌的无牌摩托车,在市区街道上到处乱窜,目无交通法规,深圳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现代城市,怎么能够容忍这样的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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