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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实施诉讼活动“正点”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5日11:2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实施诉讼活动“正点进行”工程,对审执人员按审判流程管理排定或事先约定的时间进行诉讼活动作出了严格规定。

  该院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正点”组织开展诉讼活动,在开庭、听证、调查、组织现场勘验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审判流程排定和事先约定的时间进行,非为特别事由、非经审批程序不得变更,要杜绝迟延、拖拉等现象的发生。法院因特殊情况变更诉讼时间的,要
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已经到庭的,若延期开庭、听证或宣判,须经业务庭长批准。

  为确保“正点进行”制度的落实,该院明确义务,强化责任,形成了多层次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审执人员非“正点”开展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有权举报,院长和庭长随时进行监督,违反规定者,要由审判流程管理部门每月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庭长的责任,并与各种考核评优挂钩。

  “正点进行”工程的实施离不开当事人的“正点”。为此,该院规定,当事人要求变更时间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审查决定。一方提出延期,另一方已经到庭或在途的,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对方负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诉讼活动“正点进行”的规定,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开庭15分钟后原告无故不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不按时参加庭前调解、申诉和执行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等。 (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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