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郑州“12·9”特大系列抢劫银行案终于有了最后结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很多关心此案的人对法院认定张玉萍是主犯等问题存有疑问,为达到普及法律的目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本案的有关情况。
针对张玉萍没去现场却被认定为主犯的问题,法院解释说,张玉萍参与了以张书海为 首的团伙持枪抢劫广东发展银行银基营业部的预谋并接受分工,主动准备作案工具,加固了抢劫时装钱用的两只编织袋,在抢劫过程中,按照分工实施了在抢劫现场附近看守自行车及接应运送赃款的行为。张玉萍虽然未直接进入抢劫现场,但所起作用是整个抢劫行为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抢劫后分得赃款18万元,其于该次抢劫中起主要作用,故系主犯。张玉萍尽管在其参与的前三次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比其他被告人相对较小,但其参与程度和所表现出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以张书海为首的抢劫犯罪团伙中,张玉萍不但为该犯罪团伙长期提供食宿地点,也参与了预谋准备作案工具,抢劫后又参与分赃,且为团伙成员提供分赃、藏匿、窝藏地点,其对整个犯罪团伙的相对稳定和连续实施抢劫犯罪也起到了支持作用,系主犯。
针对张玉萍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这一点,法院解释说,2001年6月13日凌晨4时40分,张玉萍伙同王雨转移张书海抢劫作案使用的枪支赃款及私藏子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张玉萍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拒不认罪,也不如实供述“12·9”特大系列抢劫案是张书海、张洪超、乔红军及其本人所为,当公安机关让其辨认该起抢劫录像图片上的犯罪嫌疑人时,张玉萍亦未确切回答是上述团伙成员。直到6月14日上午,公安机关安排张书海和张玉萍二人通话后,张书海和张玉萍二人在同一时间内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张玉萍不构成“揭发同伙有立功表现”。综合这几个方面不难看出,张玉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除此之外,法院还对王志昆、张小马一案的有关问题向社会进行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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