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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百万诉讼长达3年 合浦“母婴案”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15日12:04 南国早报

  本报北海讯 (记者韦继川 通讯员庞彩伟)诉讼时间跨度近3年,索赔金额高达101万元,曾一度轰动全国的合浦“母婴案”,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最近宣布判决结果:驳回上诉人的赔偿请求,被上诉人合浦县人民医院胜诉。

  北海合浦县“母婴案”是这样产生的:1998年11月9日因足月妊娠进入合浦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产,并于1998年11月11日晚在该院试产的劳远玲(35岁,生前系北海市工商局文明
工商所干部),因胎儿心音不好而同意进行剖腹产。但就在即将移上手术台时,劳远玲却突然出现抽搐、血压下降等情况。医生在维持血压正常的条件下,让剖腹手术紧急进行。但令人遗憾的是:手术取出的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劳远玲则因产后子宫出血不止,经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产妇劳远玲的亲属即原告颜继玮等以医疗事故把合浦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以上案件简称“母婴案”),并提出被告合浦县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补偿费、赡养费、抚养教育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01.0140万元的诉讼请求。此案当时经诸多媒体报道后,一度在全国引起轰动。

  合浦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原告颜继玮之妻劳远玲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羊水栓塞症”,并发生过敏性休克,引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急性大出血和出血性休克,经被告全力抢救无效死亡;而产婴由于在宫内窘迫的时间过长,以至于出现重度窒息、严重缺血缺氧及呼吸循环衰竭等症状,虽经被告全力抢救也无效死亡。法院经严格调查后认定:被告合浦县人民医院在对劳远玲母婴的诊疗、护理及抢救过程中无原则错误,劳远玲母婴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合浦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该案件的二审诉讼中,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即合浦人民法院)所采信的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母婴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不服。为此,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委托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再一次进行鉴定,并于2001年6月13日作出鉴定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劳远玲母婴在被上诉人处住院时死亡,是由于被上诉人对劳远玲母婴诊疗、护理和抢救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但根据合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广西医科大学病理学教研室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以及合浦县、北海市、广西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证实,该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决定不予采纳,并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合浦县人民法院(1999)合民初第19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二、撤销合浦县人民法院(1999)合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第三、五项;三、驳回被上诉人合浦人民医院要求上诉人颜继玮返还3万元补助费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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