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韶关九月十六日电 广东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两男子在韶关超市放置炸弹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爆炸(未遂)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强、陆国民有期徒刑八年、七年。
据介绍,今年一月,这两名男子非法制造爆炸装置,并指使他人将爆炸装置放在超市,意欲勒索人民币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陆某因与某超市负责人有矛盾,意欲报复。去年十二月初的一天,张某、陆某商定在某超市放置炸弹勒索。随后,张某出资人民币一千一百元,由陆某购置雷管、炸药。今年一月二日下午三时许,两名被告指使他人将制好的爆炸装置放置在该超市总部办公室内。
警方闻讯后迅速行动。在起获的爆炸装置内发现有雷管、炸药、电池、电子钟等,还有一张字条,上面写有“总经理:请你明日三点准备好三十万现金……”等字样。经技术鉴定,该字条是张强所写。
法院一审认为,两名被告人不仅非法制造爆炸装置,而且将制好的爆炸装置放置公共场所,此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法院以爆炸(未遂)罪分别判处张强、陆国民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两名被告不服判决,现已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 冯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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