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吴友明通讯员孙三保)大冶市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
案,在长达5年内,先后由大冶市公安局、法院,黄石市公、检、法机关(联合)
和省法院作出了4次法医鉴定,但由于这4份具有权威且作为此案赔偿主要依据
的法医鉴定书,竟有4种结果,出入太大,使该案始终结而未了。14日,经案件
当事人、代理人向省、市司法部门提出质疑,已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1996年10月6日晚,大冶一陈姓女青年因交通事故致头部等处受伤,当即被
送至该市人民医院就诊,住院36天,诊断为“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
挫伤伴血肿形成”。
1996年12月3日,经大冶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外伤性癫痫,七级伤残”。
诉讼中,陈某又委托大冶法院对其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属重伤,为5级伤残。
1997年4月,大冶法院据此判决肇事方赔偿5万余元。
因肇事方不服,要求对陈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黄石市公安局、中级法院、
检察院三家于2000年4月6日对陈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认定其伤残等级为10级。
黄石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后,大冶法院又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进行复
核鉴定,今年7月10日,鉴定陈的伤残等级为4级。
鉴于一案有4种鉴定结论,黄石市检察院于今年8月29日再次提起抗诉,并
在大冶法院开庭,但因鉴定结果出入太大,最终没有结果。
因其鉴定的离奇差异,目前,此案已引起省市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
盼着最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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