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部门统计,国有、集体企业是参加社会保障比率较高的企业,但笔者近期发现,部分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之后,一些企业出现了职工“断保’现象。据了解,造成职工“断保”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企业部分改制,转出的职工断了保,原企业劳务输出的职工两头不保。例 如,江苏有一家国有企业拿出一个生产车间改制,让一个私营企业的老板买下,改制车间的职工由私企老板接收。改制后的职工,国企不再为其续保,私企也没有为他们续保,致使改制企业职工断保。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整体改制后,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新的问题又累积到了一起。例如,苏州市有一家国有企业,由于生产不景气,企业经营困难,在改制前的3年里,不但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费被拖欠,企业甚至把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也移作他用了。不久前,这家企业被本厂的几位职工合伙买下,其他部分职工参股,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性质的企业,并重新办理了变更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手续等,但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导致该企业职工全部中断了社会保险关系。
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是大力支持的。但企业改制也必须依法进行,规范操作,保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连续性,特别要注意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引发职工与企业的矛盾冲突和劳动争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国有、集体企业不论是改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改成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所有制形式,作为用人单位,都必须接转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保持职工社保关系及缴费的连续性。
在这方面有的地方做得比较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企业改制能统盘考虑,在企业改制时,一些地方的政府先从企业净资产中提取一部分用于清偿原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留守职工的续保缴费,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剥离,把改制企业以前年度未提或少提的离退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予以补足。对企业整体改制的,在转制过程中优先提取社会保险费,解决清偿欠缴遗留问题,不给改制后的新企业留下后遗症。有的还明确:如果出现企业改制后留下欠缴社保费的问题,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补缴欠费。
笔者认为,为了不使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益受损,有关部门应负责监督改制后的企业及时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督促企业为其所属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被侵占。(天讯在线 蔡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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