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在市政府机关澡堂内洗澡不慎被夹伤脚指的伤者李廷杰,将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推上被告席后,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平顶山市政府赔偿李廷杰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932.08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今年4月6日下午4时,平顶山市人民商场职工李廷杰到平顶山市政府机关澡堂内洗澡,被该澡堂里地面铺设的一块活动的水泥板夹伤右脚小脚指,并摔倒在地,擦伤右肘部。当日 ,李廷杰被人送进医院治疗,住院13天,共花去医疗费用2074元。李廷杰为此要求平顶山市政府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拍照费共计43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顶山市政府的机关澡堂虽属非营业性澡堂,但允许原告李廷杰洗澡,就有为其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而被告澡堂内地面上活动的水泥板,形成了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隐患,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致使原告受伤,对此纠纷应负主要责任。原告疏忽大意,有过失行为,也应负相应责任。对原告提出的拍照、录像费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医院出具的需要陪护的证明和其伤情达到轻伤程度的证明,拍照录像费用不是其受伤后所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冯鹏举曹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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