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修辉记者韩云鹏)我国首例因殡仪馆工作失误错付骨灰引发的诉讼,17日在动力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在此案中,亲人的骨灰首次被认定是“具有珍藏和纪念意义的精神寄托载体”,其价值得到赔偿。
此案的5名原告在诉状中称,1999年12月20日,他们的母亲李氏在哈病逝。12月22日,5兄妹在哈市某殡仪馆将母亲遗体火化。当他们接过骨灰时却发现了问题,母亲李氏早在19 78年就已经拔除了全部牙齿,镶上了有机材料制成的假牙,但骨灰中的腭骨残片上却排列着坚固的自然牙齿,他们由此断定这不是母亲的骨灰,殡仪馆一定是工作失误弄错了。但该殡仪馆对此断然否认,双方因此走上法庭。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及其他费用3000元。
法庭受理此案后,因没有先例可循,多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认为,骨灰本身虽然没有经济价值,但对死者的子孙后代具有珍藏和纪念意义,是一种精神寄托的载体。殡仪馆因工作上的疏忽造成骨灰错付,给原告精神上造成较大伤害,据此一审判决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及其他费用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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