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九月十九日电(记者李靖通讯员周冉)今天上午,天津海事法院将五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全部交给了渤海“四·一二”海难案的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至此,引起各方关注的渤海海难民事赔偿案全部处理完毕。
去年五月十二日,中国渔妇张秀荣等人就印度籍货轮“爱佳”撞沉中国渔船一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索赔诉讼。原告方诉称,二000年四月十二日凌晨,载有七名中国渔民的“ 冀黄渔0八二四”号渔船,正在渤海西部海域进行锚泊守网捕渔作业。此时,六万余吨的印度籍“爱佳”号货轮将“冀黄渔0八二四”号渔船拦腰撞断,造成船毁、七名中国渔民死亡。事发后,“爱佳”轮没有实施抢救。
今年七月十日,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印度ICL海运公司是否“爱佳”轮船东以及是否发生碰撞两大焦点问题展开举证和辩论。天津海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渔船检验部门均出庭作证,这在中国民商案件审判史上是第一例。八月十四日,原、被告双方在庭下达成调解协议:印度ICL海运公司将向七名中国渔民的亲属支付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的赔偿。
据天津海事法院介绍,渤海海难民事赔偿案的被告方印度ICL海运公司,日前根据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将五百五十万元赔偿款如期汇到天津海事法院。法院今天将全部赔偿款交给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将由方国庆负责原告的受益分配工作。
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李柏华说,这起涉外案件的审理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中国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特别突出按照WTO有关透明度原则和公平原则,完善我们的庭审规则。在庭审中坚持让证据说话,让证据恢复事发当时事实的本来面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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