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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购物时被盗 商家该不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0日09:53 长江日报

  胡先生9月8日上午与女友一同到家乐福超市十升店购买家电,不料,在挑选商品时随身携带的4000元现金被盗。他到超市保安部门报案并作登记时,从记录本上发现,当天上午共有六七位顾客被盗。他向超市提出赔偿的要求,被拒绝。日前胡先生向本报新闻热线投诉。

  顾客购物时被盗,商家该不该赔偿?就此问题,记者请教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武大法学院陈教授和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超市不应该赔。他们说,超市的职能是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及服务,保证不会因自身经营场所、设施或者经营服务行为的缺陷而导致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侵害。而顾客购物被盗,既不是因为经营场所的缺陷,也不是因为经营行为造成,根据无过错则无责任的原则,要超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教授则认为,超市应该赔。理由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超市有义务给消费者提供安全购物场所。消费者购物时被盗,超市应该负责;另外,根据《合同法》42条,超市也构成了缔约过失,同样应承担责任。

  这些法律专家都认为,这类索赔举证难。消费者要向超市索赔,必须举出两个证据:首先必须证明财物是在超市内被盗;其次必须证明被盗的现金数额。

  记者还向省、市消协咨询,他们都认为:商家应该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保证消费者购物时的人身、财产安全,比如为顾客存包提供便利,在醒目处设置标志提醒顾客注意防盗,并且在商场内应有足够的保安人员视查等。如果一个商场在短时间内多次发生顾客被盗,说明该商场保护顾客财产安全的服务没有到位,应向消费者认错,并作出改进。

  他们说,尽管目前我国有关消费保护的法律环境还不是很成熟,很多情况下消费者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但商场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场所,最终会失去顾客。佘晖 张艳 汪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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