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日前,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获悉,《劳动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本市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认识不一致,致使有的用人单位不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部分职工由于缺乏市场就业意识,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较强,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合同,因此与用人单位经常发生劳动争议。就此记者昨天走访了市劳动保障有关部门,他们提醒您,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时,应依据《劳动法》规定设置无固定期限。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者,经双方协调一致,也可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劳动合同实施细则”中制定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
3、职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职工先行告知。如用人单位未先行告知而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变更手续。
4、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合同生效日期,并约定终止条件,也可以约定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约定的条件出现,合同即终止或办理变更手续。
5、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有续订意向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续订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手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记者李茜 通讯员晁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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