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19日讯(记者 彭传刚)本报分别在3月7日和29日连续报道了槐荫区八旬老太陈淑贞在老年公寓内摔伤后索赔7万元损失而一审败诉的事情。昨天记者获悉,经过检察机关抗诉,该案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槐荫区法院再审。
济南市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认为,槐荫区法院的判决认定诉讼主体不当,判决显失公平。经审查证实,槐荫区营市街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不具 备法人资格,其主办单位为营市街办事处和济南皮鞋厂。根据有关规定,社区服务中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认为,陈淑贞老人是在老年公寓摔成六级伤残的,应属于意外事故,不论是因护理不当还是自身原因造成,按照公平原则,社区服务中心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对合同的解释原则,双方签订代管代养合同的目的就是因老太太年老体弱,子女上班无人照管,怕在家里出现意外才到老年公寓安享晚年,每月向老年公寓交600元的费用,其目的就是花钱买平安。陈淑贞老人既然按约如数交了各项费用,老年公寓就应承担因照顾不到位,致使老太太摔伤的治疗责任和后续治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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