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骗子搞定了放贷主任,无疑;男骗子盗用质押印鉴,待查。两骗子导演了一出无法查实的活人贷款,死人担保的荒唐戏。更荒唐的是,两个骗子在逃,民事责任的板子全打到了受害人身上!
3月13日上午9时,黑龙江省通河县蚂螂河法庭不失庄重地开庭审理了一起贷款合同纠纷案。
令人惊诧的是:因贷款和担保成为被告的6人中,姜峰,无法查实;王军,身份不详; 史学发,早已过世。其他3人根本不知贷款、担保之事。不明不白就成为验质责任人的通河县邮政局被法庭从被告席上赶了下去,因为代理人的手续缺了一枚章。作为本案原告的通河县农行能认识、在整个贷款过程中惟一接触过的一个被告叫陈雅娟,她能一个人完成贷款全过程,法院称她为“代理人”。因为她卷走了全部贷款在逃,公安机关称她为“犯罪嫌疑人”。
这样一个案子,通河县法院不超10天审结。2001年3月22日,通河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上述被告赔偿贷款本息合计9.5万元,如不能偿还,由通河县邮政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接到判决后,通河县邮政局不服,于2001年4月21日提起上诉。而上述几位农民则表示:此案与他们毫不相干,“愿咋的咋的!” 如果贷款一事简单得连核保手续都由顾客自己去办,那么,发生在通河县的这起贷款诈骗案就不足为奇了。
1999年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雅娟(通河县三站乡四村农民,女,29岁)打电话给刚认识不久的凤山镇农行营业所主任杨俊迁,打听贷款都需要什么手续,杨答复说需要存单和核保手续、担保人身份证等。两天后陈雅娟拿着户名李淑云的三站乡邮政储蓄所的两万一千五百元的活期储蓄存折和三站乡邮政储蓄所的核保单找到凤山镇农行营业所主任杨俊迁,要求贷款两万元,计划贷款期限为半年,贷款人徐永生。
该营业所主任杨俊迁见“手续全”,便于当日给陈办理了贷款手续,并提取了现金。
1999年12月10日,陈雅娟再次到距三站乡百里以外的凤山镇农行营业所找杨俊迁,说“我现在没钱,先还你五千元,你再给我贷一万五千元”。陈又拿来了一份三站邮政局储蓄所的核保单,杨俊迁于当日为陈办理了贷款变更手续,贷款期限为1999年12月10日至2000年6月10日。
2000年1月21日下午四时许,陈雅娟乘一辆红色轿车来到凤山农行营业所找到杨俊迁说“还想贷点款”。杨表示:“手续齐全可以贷给你。”陈便拿出了两个三站邮政储蓄存折(活期)和核保书,一户名叫杨兴霞,折上显示存款三万四千元,另一个户名叫史学发,折上显示存款四万两千元。贷款人分别是“王军”和“姜峰”,手续显示上述人员均为三站乡农民。
陈雅娟用杨兴霞的存折担保为王军贷款三万元,期限2000年1月21日至11月22日。用史学发存折担保为姜峰贷款四万元,期限为2000年1月22日至6月22日。杨主任亲自为陈雅娟开了两张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借据,陈到营业厅取了七万元现金扬长而去。
以上三笔贷款本金总金额为8.5万元,陈雅娟从申请贷款到现金提走全过程当天办完,放款银行工作人员足不出户就把贷款放了下去。
骗子负责去核保
下面是通河县公安局对通河农行凤山镇营业所主任杨俊迁的询问笔录:
公安:陈雅娟是三站乡人又有三站邮局的活期存折,她为什么要来你这贷款?
杨:我当时问陈雅娟你为什么不把钱支出来用,或把存折支出存我这,她说存折的主人回关里了。
公安:三笔贷款的申请人是她吗?
杨:不是。是王军、姜峰和徐永生。
公安:陈有申请贷款手续吗?
杨:没有。
公安:你见过王军,姜峰,徐永生本人吗?
杨:没有。
公安:李淑云、杨兴霞和史学发出据的三份担保书是为陈雅娟担保吗?
杨:不是,是为徐永生、王军和姜峰担保。
公安:陈雅娟有贷款担保手续吗?
杨:没有。
公安:按法律规定陈雅娟没有担保手续,银行可否给其办理贷款?
杨:不能。
公安:实际上陈雅娟没有担保手续你给她贷了款?
杨:因为陈雅娟拿王军,徐永生,姜峰的手续,我没给陈雅娟贷款,我是贷给王军,徐永生,姜峰的,钱叫陈雅娟拿走了。
公安:你见过王军,徐永生,姜峰吗?
杨:没见过。
公安:经我局了解,王军,徐永生,姜峰没有向你单位贷款,你怎么解释?
杨:我受陈雅娟骗了。
公安:陈雅娟怎么骗你的?
杨:陈雅娟伪造存单,核保单,盗用他人印鉴和身份证件。
公安:你和陈雅娟什么关系?
杨:就是认识。
公安:怎么认识的?
杨:1999年6、7月份,陈雅娟和三站乡的马宝珠、刘晓明来凤山找洗头房的服务员,凤山国税所的王清和安排他们吃饭把我找去作陪,在酒桌上我认识她的。
公安:陈雅娟贷款你们去核保了吗?
杨:我没有亲去三站邮政支局核保,是陈雅娟自己拿核保单去三站核保的,我们以核保单上的印签为准。
公安:法律是否规定须客户自己去核保?
杨:没有规定。
……
据警方调查,事实上三站乡农民“王军”,“姜峰”,徐永生根本没有申请贷款,经查“王军”是个虚构的人物。在后来法院判决的“被告王军”的简历也只有“身份不详”四个字,姜峰亦“无法核实”。而为上述三名申请贷款人提供担保的李淑云、杨兴霞、史学发从来就没有给任何人提供过存折并做过担保。当地派出所证实,史学发已于贷款发生前一年(1999年2月15日)因病死亡。另据证实,上述申请贷款人和提供担保人之间并不认识。姜峰对记者说,这几年他一直在佳木斯打工,没回通河,怎么可能贷款?从贷款担保书上写的他的身份证号推算,今年他已经60岁了,其实该人才30岁。他说:“我从来也没办过身份证,也没刻过私章,这些东西都是伪造的。”
邮政局长被“软禁”
2000年11月24日下午3日许,凤山农行营业所主任杨俊迁带领通河县人民法院蚂螂河法庭庭长吕辉等人,持上述三个活期储蓄存折和当日起诉、当日下达的通民初字第1911号、1912号、1913号民事裁定书到三站邮政储蓄所,对王军质押的杨兴霞存单(折)上的34500元存款、姜峰质押的史学发存单(折)上的42001元的存款、和徐永生质押的李淑云的存单(折)上21500元存款依法强行划扣,而三站邮政储蓄所微机员王庆国从微机中调出的存款却是:杨兴霞3.26元,史学发1.1元,李淑云504.26元。
对此,三站邮政支局长兼储蓄所长的徐永林“感到十分震惊”。法庭人员还出示了1999年8月30日和2000年1月5日三站邮政储蓄出据的“验质责任保证书”,保证书加盖了三站邮局的公章、局长名章和经办人章。徐永林对此保证书提出疑问,首先他作为保管公章并负全责的支局长根本不知此事,其次,保证书上的支局长名章不是他本人的,公章也不是他加盖的。另外,“经办人”张卫东早在1999年9月就已退养,已不是本所工作人员。一句话,这份保证书是假的。而法庭吕文辉庭长坚持“盖章就得负责”的说法,坚持让三站邮政局拿钱,钱带不走就带人。当夜,徐永林支局长被法庭人员带到凤山农行营业所并派两名农行人员看守。第二天下午14时,经通河县邮政局领导出面交涉后,支局长才被“释放”。法庭给支局长徐永林开了张3万元的罚单。第三天,三站邮政储蓄所的汇兑账户被法庭查封。在通河邮政局的强烈抗议下,第八天邮政储蓄账户解封。
经警方调查,三站邮政支局支局长徐永林及两名业务人员根本不知贷款一事,也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到三站邮局核过保。通河邮政局认为这是一起金融诈骗案,遂于2000年11月25日下午4时向该县公安局经济侦查科报了案。陈雅娟、张卫东畏罪潜逃,至今未归案。
据微机员王庆国介绍,这三个存折与微机余额不符的业务不是出自三站邮政储蓄所的微机,三站储蓄所的微机没有清余程序,打印出的所有业务微机都有记录,经警方和邮政储蓄管理部门鉴定,三存折确是真的,但存折上的存款余额是假的。
先民后刑的判决
今年3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通河县支行将徐永生、姜峰、王军、陈雅娟、李淑云、杨兴霞、刘玉珍(史学发之妻)和通河邮政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徐永生辩称,我未向农行贷款,也没委托陈雅娟向农行贷款,借据上的徐永生名章是我的,但申请不是我的,名章也不是我盖的,我不同意还款。
被告李淑云辩称,存折不是我的,我的身份证也早已丢失了,并且从未给他人担保过,质押担保书上的“李淑云”不是我签的,我不负担任何责任。
法庭认为,陈雅娟以被告徐永生控制的个人名章和他的名义向原告所属凤山营业所申请并借得贷款,虽徐否认授权给陈雅娟,但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陈雅娟有代理权,因此,原告通河县农行与被告徐永生间的借款合同成立,被告陈雅娟在借款合同中保证借款人按约期如数归还本息,否则,由其负责清偿,属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淑云虽否认存单(折)是其本人的,但承认身份证是自己的,且该存单(折)又无人挂失,应视为该存单(折)为李淑云所有。被告李淑云对其本人身份证及存单(折)疏于管理,被他人利用,因此,被告李淑云应在500元的范围内对该借款负赔偿责任。
被告姜峰辩称,我没有名章,且在原告所述借款时间内,我在佳木斯居住,也未委托过陈雅娟申请办理借款,更未找过刘玉珍用其丈夫史学发的存折进行质押担保,故我亦不负任何责任。
被告刘玉珍辩称,我丈夫史学发已病故两年了,且他在三站邮局储蓄所没存过款,更不可能在死后还给别人担保。凭啥让我还钱?
法庭认为,被告陈雅娟以“姜峰”的名义向原告所属凤山营业所申请并借得贷款,因贷款人“姜峰”非本案被告姜峰,真正的借款人“姜峰”又无法查实,故该借款合同无效,被告陈雅娟以代理人及保证人的双重身份为虚拟的“姜峰”申请并办理了借款,致使合同无效。因此,被告陈雅娟对该借款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刘玉珍否认将史学发的存单(折)、名章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他人担保,但未提供证据,现该存单(折)又无人挂失,应视为该存单为史学发所有。刘玉珍对存单(折)、名章、身份证(复印件)疏于管理,被他人利用。2000年1月2日,该存单上的真实存款为200元,无支取情况,因此刘玉珍在200元的范围内对该借款负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查,另一贷款人(经查找三站乡有三个“王军”,无法确定谁为本案被告王军)被告王军身份不详(无辩称)。
被告杨兴霞辩称:存折是我的,但存折上金额只有1.1元。1999年12月,三站邮政支局储蓄所张卫东(已退养)找我借钱(当时存折内有1100元),存折被其借去了,只剩余额1.1元。事隔不久,张卫东分三次将款还给我,存折我没收回。质押担保书不是我签的名,名章及户口复印件都不是我的,故我不负责任。
法庭认为,被告陈雅娟以“王军”名义向凤山营业所申请借得贷款,因贷款人“王军”无法查实,故该借款合同无效;被告杨兴霞将个人存单(折)借予他人,对名章及户口疏于管理,被他人利用,因此,杨兴霞在1100元范围内对该借款负赔偿责任。
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黑龙江通河三站”(储蓄),“通河邮政局三站支局”公章印文与提供的样本戳印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送检的“徐永林”名章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法院的判决书说,被告陈雅娟,被告通河县邮政局经本院合法传唤,期满未出庭应诉。最后判决: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偿清上述债务(9.5万元),由被告通河邮政局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明白法官今何在
提起此案,通河县邮政局局长张延才显得很激动:“通河农行这是恶人先告状,是把他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强加到别人头上。”说着张局长又找出一份司法解释说:“法庭在公章是否被盗用的刑事案件没有查清前,判邮政局负全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张延才局长拿的是一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6月14日下发的《关于经济审判中若干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就“盗用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确认和处理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这样解释的:“对于本单位以外或本单位内依法律或内部规章无权使用公章(含合同专用章)、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人员,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以秘密窃取方式盗盖公章、盗用介绍信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应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被盗用公章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通河三站邮政储蓄所退养人员张卫东在逃,法院能说清张是盗用公章还是骗用公章?怎能知道公章是怎样盖到《验质物责任保证书》上的?
邮政局的法律顾问说,开庭那天,我们是想将这些事实和法律依据当庭提出的。但由于局里管公章的同志出差,缺了一个公章,不论我怎么解释、请求,法庭还是把我从被告席上赶了下来。三站邮政支局也接到了开庭传票。开庭时,法庭又说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也被赶下了被告席。这样邮政局的反驳和抗辩的权利被剥夺了。
该法律顾问接着说:本案涉及的贷款形式全称是“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定期”才能用于质押也是担保法规定的。通河县农行用活期存折做质押又违规又违法。
通河农行凤山营业所主任杨俊迁只强调一个观点:“验质责任保证书”上清清楚楚盖着通河邮政局三站支局的公章和支局长经手人的名章,证明了上述三笔存款真实有效,况且这些公章、名章经权威部门鉴定都是真实的。不用多说邮局就应负责任。杨俊迁对记者说:“没有邮局的保证书就是我爹来我也不能贷给他。毛病都在邮局。”
而通河邮政局则表示:相信中国总会有明白法官,打到天尽头也得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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