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陕西网9月20日消息:9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贩卖毒品“摇头丸”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郭念胜一审被判死刑。
2000年7月28日,郭念胜(男,25岁,福建省福清市人)携带“摇头丸”窜至西安伺机贩卖。同年7月31日,公安雁塔分局缉毒科得到此消息后,立即安排干警抓捕。7月31日晚8时,缉毒科张兴让科长带领胡兵等干警和缉毒保安前往某宾馆,由干警胡兵假扮买毒者与毒贩 郭念胜见面。胡兵称只带了3万元现金,并假称余款放在某酒店325房间里,要求郭念胜去该酒店交易毒品。胡兵在与毒贩周旋中,张兴让已带人去酒店布控。
毒贩见到3万元现金,就信以为真,当即给其表哥何诚忠(男,32岁,福建省福清市人)等打电话,让他们带毒品去酒店。随后,胡兵带郭念胜去该酒店325房间等候。约20分钟后,何诚忠带毒品来到325房间,正在交易时,张兴让带着其他干警将毒贩当场抓获。
经审查,郭念胜等身上缴获毒品“摇头丸”共计795粒,重214.65克,检察机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郭念胜、何诚忠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审理中,郭念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何诚忠否认其贩卖毒品。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念胜、何诚忠贩卖毒品事实确凿,有关证据能相互印证。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郭念胜、何诚忠目无国法胆大妄为,结伙贩卖毒品,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
2001年9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罪犯郭念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何诚忠明知是毒品而协助他人贩卖,其行为也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二罪犯均表示不服要上诉。据悉,这起案件是我省有史以来最大的贩卖“摇头丸”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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