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记者李煦 牛爱民) 一名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4亿余元,并受贿40万元的国有公司的“大蛀虫”,今天终于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华润瑞琛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邹秀海今天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7年8月至11月,邹秀海利用担任华润瑞琛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进口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总经理刘玫、业务员杨三,采取伪造进出口代理合同的方式,骗开华润瑞琛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信用证4张,共计2643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19亿元,到境外贴现后,将公款擅自挪用到名为国有实为私有性质的深圳某公司。至案发时,尚有1.028亿元未归还。
邹秀海还在1998年2月到7月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刘玫以多种名义和方式,将华润瑞琛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款总计2174万元进行非法挪用。至案发时,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法院还查明,邹秀海在担任副总经理,刘玫在担任总经理期间,都曾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某企业主行贿的价值40万元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和价值20.5万元大众牌高尔夫轿车一辆,现两部车已被收缴。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刘玫由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被法院从轻处罚,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三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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