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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酷刑下的人命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1日11:0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天讯在线讯 2000年10月,本刊曾三次报道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遭到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后无罪释放的冤案。今天我们再将发生在河南的一起因刑讯逼供导致无辜者被判死刑同样被无罪释放的案件公开见报。2001年7月13日,在此案中警察尚天群因犯有刑讯逼供罪而被判刑。类似案件警醒有关部门:刑讯逼供已成为制造一起起冤案的主要因素,确应加以杜绝。   6年前的一桩杀人案,在公安民警尚天群刑讯下“侦破”,三个无辜农民含冤在牢房里蹲了5年,经过两级法院6次审判,无辜者终于无罪释放。在
人大监督下,违法办案的警察终于被押上审判台。

   为昧钱财杀人灭口

   豫南唐河县湖阳镇湖阳村50多岁的光棍汉赵明华,平日辛劳劳作,省吃俭用,手里积攒了一些钱,谁家有什么难处,他总乐意帮一把。与赵老汉住前后院的柳清帅,整日游手好闲,明华老汉在一来二往中与柳清帅结成了朋友,有事没事总到柳清帅处坐坐,谈天说地打发时光。柳清帅经常编些理由向赵老汉借钱,而赵老汉每次都是慷慨相助。时间长了,柳清帅欠赵明华的钱已超过数千元。柳清帅看着债台一步一步高筑,自己更无一技之长,拿什么去还人家?赵老汉有个特点,不管借给谁钱,每次都交代千万不要说出去,怕被他兄弟知道了怪罪。然而,正是赵老汉这要求保密的话给自己铺就了死亡之路。柳清帅盘算着把赵老汉弄死,借的钱不就一笔勾销了吗?

   1994年3月4日晚,柳清帅像往常一样约赵明华到其屋内喝酒。柳清帅趁赵老汉高兴,将事先兑有“敌杀死”和“杀虫脒”农药的碗双手捧到赵老汉面前,赵明华不知是计,接过酒碗一饮而尽。毒酒喝下,赵明华顿觉天旋地转,四肢无力,全身冒汗,不到一袋烟功夫便被毒死。此时村里的五保老汉史来法到了柳清帅屋内,柳清帅见纸里包不住火,慌忙乞求史来法帮忙将赵明华尸体抬到村民王新伟房后。赵明华服毒自杀的消息随即在村里传开了。

   巧舌如簧栽赃好人

   老实憨厚的赵明华突然暴死,乡亲对死因感到怀疑。赵明华的弟弟赵遂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法医立即对死者进行了检验,确定赵明华系非暴力性中毒死亡。3月10日夜,五保老汉史来法再也忍受不住良心的折磨,半夜里偷偷跑到派出所揭发了柳清帅杀人并让他帮助抬尸的经过。

   3月11日,公安机关传讯柳清帅。柳清帅见警方已在其屋搜出了敌杀死、杀虫脒药瓶和投毒用的白瓷碗,铁证面前杀人罪行已无法赖掉,只好向公安机关承认毒死赵明华的基本事实。但在回答公安机关询问中,他却鼓动如簧巧舌,把同村的王兰甫、周培林拉扯进去,把杀人过程从动机、目的到行动过程描绘得天衣无缝,以达到为自己减轻罪行的目的。他在供述中称:“1994年刚过罢春节,我和同村的王兰甫、周培林商量着合伙养牛致富。因没有钱于2月23日借了赵明华现金6000元,并以王兰甫名义打了借条,周培林和我是担保人。借钱时赵老汉对我们三人说,千万不要把借钱的事说出去,以免让他弟弟知道。我们三人认为借钱之事没有外人知道,不想还钱,但又怕赵老汉拿着借条告我们,于是产生了杀死赵明华的念头。我们三人预谋好在我屋里毒死赵明华。2月28日,王兰甫给邻居刘年祥10元钱,让其上街捎回“敌杀死”农药一瓶。3月4日晚9点左右,王兰甫、周培林来到我居住的房间,事先将敌杀死和杀虫脒倒入碗里,由王兰甫将赵明华叫到我处,以感谢为名骗赵明华喝下毒酒。赵喝下毒酒后发觉有毒药味,我们随即将其按倒,王兰甫右腿跪在赵明华胸部,右手卡着赵的脖子,我在后面按着赵的双腿,周培林用铁棍撬着嘴灌毒酒。赵死后,王兰甫从赵身上掏出钥匙,三人到赵家搜出借条和2000余元现金。为恐事情败露,我们三人又于3月5日和6日晚,两次把刘年祥叫到王兰甫家,诅咒盟誓守口如瓶,并给刘年祥400元‘捂嘴费’”。

  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 1994年4月20日上午,一辆警车呼啸着开到湖阳镇湖阳村。正在帮村民盖房子的周培林被押上警车,与他一起被抓的还有38岁的村民王兰甫。

   王兰甫、周培林被唐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后不久,64岁的刘年祥也因涉嫌包庇罪被监视居住。提审时三人如实叙述了自己案发当晚的行动。王兰甫3月4日在亲戚家帮忙扒房子,晚饭后回家睡了。周培林当晚先给刘年祥家修理电视天线,后又到本村自己小舅家玩到10点才回家睡觉。刘年祥肯定自己是给柳清帅捎过一瓶敌杀死农药和一把瓦刀,而不是给王兰甫捎的。公安机关在证实了这些情况后,经过进一步侦查、取证,认定这起杀人案件系柳清帅一人所为,并于1994年6月提交了案情侦破报告,决定对柳清帅一人移送起诉。

   案卷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唐河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不能认定王兰甫、周培林参与了杀害赵明华,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年祥有包庇杀人犯罪的事实,于是再度决定移送起诉柳清帅一人。

   案卷再次被检察机关退回,要求补充侦查。而王、周、刘则一直被关押着,三人在被关押两年之久的时间里,虽经数十次提审,但始终不承认参与毒死赵明华一事,刘年祥也不承认曾给王兰甫捎过农药。

   1996年元月份,案子到了唐河县公安局预审员尚天群手上。尚天群一接手案子,就开始对王、周二人突击提审,连续半个月内,每天除了吃饭时间,几乎是全天审问。尚天群每次提审,都违反有关规定不用械具而用绳子紧紧地将被提审人背捆起来,然后逼迫他们承认参与杀人之事,不承认就在背后插木棍,像上螺丝一样紧绳、加砖头。二人胳膊被捆得乌青发紫,痛苦地大喊大叫。有时受刑不过,只得声称松绑后承认,然而人命关天,没有参与之事又岂能随便承认!招来的只能是毒打和捆绑。一次,在审讯周培林时,尚天群让周背靠墙跪着接受审讯,当周不承认杀人时,尚当胸一脚,周培林当即口吐鲜血。尚天群在审讯时还有一个绝招,那就是让犯人跪着用竹棍敲打脚踝骨,用尚天群的话说:“×你妈,不怕你鸭子掉到开水锅里,嘴邦子硬!”周培林的右脚踝骨被打化脓出血,到现在仍留有清晰的疤痕,一遇天阴下雨,脚腿关节针扎样地疼痛。王兰甫的遭遇更是悲惨。尚天群认为他年龄大些,可能更狡猾。据王兰甫讲:“每次把我提出来,先问我杀人没有,不承认就给我紧绳,往地上一放不管了,过30~40分钟松一次绳,不承认就还紧绳。绳一紧我就疼得浑身冒汗。有时还用木棍打腿、脚、屁股,用皮鞋踩手指、踩小腿肚子。”好几次看守干警知道王兰甫被捆打出汗过多的情况,在送王回号时特意交待同号人员不要让王兰甫急着喝凉水。持续半多月的折腾,身强力壮的王兰甫身体终于跨了。

   王、周二人被尚天群酷刑整治得服服贴贴,一见尚来提审,就吓得浑身发抖。尚在审讯时,还多次单个威胁:“人家二人都承认了××杀人情节,你不承认他们二人的口供照样可以整死你!”王、周二人见假案大局已定,再这样不死不活地坚持下去,还不如一死了之。二人无奈分别在审讯者的诱导下,按照柳清帅供述的杀人过程认了下来,并违心地在笔录上按了手印。

   唐河县公安局据此对王、周二人提请逮捕,刘年祥也随着以包庇罪被逮捕。南阳市检察院接到唐河县公安局移送的柳清帅等故意杀人一案后,于1996年8月以故意杀人罪对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三人提起公诉,同时以包庇罪对刘年祥进行公诉。

   三审三裁险丢性命

   1996年9月17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这起杀人案。法庭上王兰甫、周培林一直喊冤叫屈,多次辩解在承认杀人的笔录上按手印是屈打成招。然而,法院还是认定三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情节能够相互印证,证物与刑事技术鉴定等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杀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成立。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王、周、柳三人从预谋到作案都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但被告人柳清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刘年祥明知其他三人杀人而与之订立攻守同盟,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兰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培林、柳清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包庇罪判处刘年祥有期徒刑5年。

  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提出上诉

   1996年12月25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还重审。河南省高级法院在发还提纲中提出了重要意见:①被告人柳清帅1994年3月11日第一次供述中供认是王兰甫、周培林他们三人捺着赵明华将赵毒死,而柳在1994年3月12日的第二次供述中又供认药是他自己的,是他自己将农药兑到甜酒里骗赵喝下,将赵明华毒死。此案到底是一人作案还是多人作案不清。②三被告人供述矛盾较多。如三被告人在其有罪供述中均供认用铁棍撬嘴,有卡脖、压胸等暴力行为,但法医鉴定结论及尸解检验证明“颈部解剖无异常,胸部无表皮损伤或伤痕,赵明华系非暴力性中毒死亡”,三被告人供述与法医鉴定结论相矛盾。③被告人柳清帅供三被告人将赵明华杀死后,在柳家牛屋内挖一大坑,企图将赵明华尸体埋掉,但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在多次供述中均供不知挖坑这一情节。该坑系三人所挖还是柳清帅一人所挖不清。

   1998年6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几乎是将原起诉书只字不改又提起了公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按第一次判决认定事实,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包庇罪判处刘年祥有期徒刑5年。

   二次被判重刑,身陷牢狱已4年之久的王兰甫、周培林彻底绝望了,他俩欲哭无泪。周培林接到判决书后,刚表露出上诉的意思,就遭到恶狠狠的训斥:“再上就上死你,这就已经照顾你了!”吓得周培林再也不敢作声,摇头叹道:“认命算了!”

   1998年7月,该案二次判决结果被湖阳村民议论得沸沸扬扬,为帮助已经家徒四壁的王、周、刘三人将官司打到底,村民们争相把辛辛苦苦挣来的汗水钱捐了出来,再次联名上访,请求重新审理此案。受害人赵明华的弟弟赵遂华也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纯属枉法裁判等理由上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接到上诉书后,于1998年12月22日再次裁定:原判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南阳市中级法院判决,发还重审。

   1999年6月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在唐河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无偿援助王兰甫、周培林的律师们发表了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辩护意见,围绕原判认定王兰甫、周培林有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表了辩护词。法庭经过6个多小时审理,最终认定: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的有罪供述矛盾较多,主要细节没有相互印证,指控王、周、柳三被告人使用暴力,用铁棍撬嘴灌药,与刑事技术鉴定“赵明华系非暴力性中毒死亡”相矛盾。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时供时翻的有罪供述是在对其收容审查两年后所作,无其他不变证据相印证,指控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王兰甫、周培林参与杀害赵明华。被告人刘年祥包庇犯罪的事实亦因王、周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而不能认定。当庭宣判被告人柳清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刘年祥无罪。  五年牢狱终获赔偿

   5年的铁窗生涯,5年的痛苦磨难,心中的委屈化作止不住的泪水。王兰甫告诉笔者,妻子早年离家出走,他被抓那年,女儿只有8岁,相依为命的父亲被抓后,不知女儿是怎样漂泊流浪过来的。他被释放出来后,才将13岁的女儿送进小学一年级。此时的王兰甫从一个身强力壮的汉子,变成了一个身染多种疾病的“老头”,双手伤痕斑斑,皮肤颜色不一,问其原因,原来是在5年牢狱之中被审讯人员用脚踩的。他说在被关押的5年多时间里,不知道晕死过多少次。当年只有26岁的周培林,第一次开庭时翻供,并拿出被打吐血的卫生纸为证,回到看守所却被铐上“固定”板20余天,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到现在落下病根,一有天阴下雨,腿脚关节疼痛难忍,至今还在吃药。

   2000年5月1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应王兰甫、周培林、刘年祥三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依《国家赔偿法》作出了共同赔偿决定书,赔偿决定书中认定王兰甫、周培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错误关押1887天,刘年祥在同案中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关押1496天,三赔偿请求人请求侵权机关给予刑事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决定按照1999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37.25元给予赔偿,王兰甫、周培林各得赔偿金62742.75元;刘年祥得赔偿金49742元。

   法网恢恢,警察受审

   三个无罪农民身陷牢狱长达五年之久终获自由的消息,在当地产生了强烈反响,南阳市人大对此案高度重视,2000年9月,南阳市人大派出执法执纪工作视察组,对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检查评议。代表们经过认真调查、走访、审阅卷宗,对该案提交了长达16页的检查评议报告,从公安侦查、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审判的三个环节,分析了该案存在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尚天群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的事实跃然纸上。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决定对尚天群刑讯逼供立案侦查。

   2001年7月11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里座无虚席,市县两级人大领导、湖阳村民和数百名社会各界群众在这里旁听审理尚天群刑讯逼供一案。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王兰甫、周培林的陈述,证实了尚天群在对其提审时采取捆绑、紧绳索、罚跪等方法逼其承认参与杀人的事实;出示了证人张崇峰、杨永仓、李长胜证言,证实了他们于1996年在唐河县收容所与王兰甫同号关押期间,王被提审回号后胳膊上留有被捆绑紫痕的事实;出示了证人常兴证言,证实了1994年4月他在唐河收容所工作期间,尚天群多次提审王兰甫、周培林时用绳索捆绑,并见过周嘴流血的事实。被告人尚天群在大量证据面前,承认了自己对王、周刑讯逼供的事实,并愿意认罪服刑。桐柏县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以刑讯逼供罪判处尚天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已经退休四年的尚天群面对三个被冤屈的农民,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但这一切又怎能抚平三位无辜农民受伤的身心!但愿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    1996年法院判决无辜者死刑  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春节过后,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三人商量合伙买牛娃喂养,借本村赵明华现金6000余元。为了昧钱不还,三被告人经多次预谋,于1994年3月4日晚9时许将赵明华叫到柳清帅牛屋,以感谢为名,骗赵明华喝下毒酒,后又将赵捺倒,将毒酒往赵嘴里灌,致赵明华死亡。

   庭审中,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翻供,王兰甫辩解,自己没有参与杀人,是因关押时间太长急了才说的。周培林辩解原来的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因图谋钱财而预谋毒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曾多次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二人在开庭时辩解没有参与杀人,及此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辩事实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王兰甫、周培林、柳清帅三人从预谋到作案都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 被告人王兰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周培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柳清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被告人刘年祥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1996年9月20日(摘自判决书)   2001年法院判决刑讯者有罪  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3月4日晚,唐河县湖阳镇湖阳村农民赵明华被毒死在柳清帅牛屋内,柳于同年3月11日被抓获,并供述其与王兰甫、周培林、史来法合伙毒死了赵明华。同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王、周收容审查,王、周均否认其参与杀人。1996年1月,唐河县公安局预审科指派尚天群主办此案。尚多次对王、周采取紧捆绳索、罚跪、用绳子抽打等肉刑和变相肉刑,逼迫二人供述参与了杀人。公诉机关认为尚天群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肉刑和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提请依法惩处。

   被告人尚天群对指控其犯刑讯逼供罪无异议。

  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唐河县公安局预审科指派尚天群主办此案。尚天群自1996年元月至6月多次连续提审王、周并对其采取捆绑、紧绳索、罚跪等肉刑和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王、周被逼供述了参与杀人。此案移送起诉后,审判机关曾两度判处王、周死刑和死缓,1999年1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周无罪,后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国家赔偿。

  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王兰甫、周培林的陈述,证实了尚天群在对其提审时采取捆绑、紧绳索、罚跪等方法逼其承认参与杀人的事实;证人郭永义证言证实其1996年1月至5月协助尚天群办理柳清帅杀人案件,期间在提审王兰甫、周培林时,尚对其有捆绑、紧绳索进行刑讯逼供行为;证人张崇峰、杨永仓、李长胜证实其于1996年在唐河县收容所与王兰甫同号关押期间,王被提审回号后胳膊上有被绳索捆绑痕迹的事实;证人常新证实其于1994年4月到唐河县收审所工作期间,尚天群多次提审王兰甫、周培林时用绳子捆绑,并见周嘴流过血的事实;被告人尚天群也供述其对王、周采取过捆绑、对王有紧绳索取得口供的事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了王兰甫、周培林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被判处死刑和死缓,1999年又被宣告无罪的事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维持了对王、周无罪的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证实因王、周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而共同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

  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天群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和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其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坦白认罪,可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一、被告人尚天群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1月至6月,其追诉时效应从1996年6月起计算,该案于2001年元月20日立案,未过时效。二、由于被告人尚天群对王兰甫、周培林刑讯逼供,导致对王、周错捕错判,并进行了国家赔偿,造成一定后果,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不属情节显著轻微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尚天群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摘自判决书)(王文革 九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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