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天上午10时专电 记者林洁、通讯员粟晓晶报道:68岁的原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黄荫初面临着把牢底坐穿的命运,广州市中级法院刚刚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黄荫初无期徒刑,并继续追缴他的违法所得1900万港元返还给省中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荫初自1985年起担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职务,负责全面工作。1992年,即黄荫初即将离休的那年,他和方文正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富和企业有限公司, 黄占9999股,方只持1股。公司成立后,方文正提出投资香港湾仔商场,得到黄的首肯,黄随即向省中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坚存有限公司借款。坚存公司没有资金,黄就和它的负责人商定,由坚存公司向省中行借款2000万元再转借给富和公司使用。同年6月1日,即黄荫初离休前一个月,坚存公司顺利地以资金紧张为由从省中行借出2000万港元。次日,其中的1900万港元就在“富和公司贷款”的幌子下,经黄荫初的指示付给湾仔商场的指定律师行作为投资定金。这笔“贷款”至今不见影踪。黄荫初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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